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评估估价 > 自然资源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省级公益林流转及林权登记发证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林资发[2013]157号
发文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时间: 2013-9-22
实施时间: 2013-9-22
法规类型: 自然资源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省级生态公益林流转及林权登记发证问题的请示》(浙林〔2013〕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局认为,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统管山不宜公开竞价转让,且不得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有关规定,应当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村集体可以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由此可见,集体林地的分配原则是以农户家庭承包林地为主,同时集体可以保留一定数量的林地。你厅请示中该集体保留的被划为公益林的统管山其主要功能是为集体提供公共服务,该森林对防止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落区域的水土流失意义重大,对维护其所在地域的生态安全也十分重要。如集体认为统一管理没有必要,可依法将该林地实行家庭承包,但不得改变公益林的性质。如不实行家庭承包,不得将未承包到户的划为生态公益林的统管山在市场转让,也不应为拟受让方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林业局
  2013年9月2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济政发[2010]2号 2010/1/25
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2/1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银监发[2013]32 2013/7/5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 津政办发[2014] 2014/3/7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 201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