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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企[2013]41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2-20
实施时间: 2014-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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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我们对《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20日
  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全省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新兴行业和高端企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和集聚化发展。省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领域,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引导资金。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要符合国家和省服务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我省服务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扩大服务业市场规模、容量和就业,带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显著提高。
  第五条 引导资金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共同使用管理,每年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要求以及省政府当年工作重点,研究确定年度引导资金支持重点。
  第六条 支持对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必须是在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服务业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七条 支持内容
  (一)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健全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管理制度,对列入《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项目,择优给予支持,根据项目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直接投资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或补助。
  (二)支持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提升发展。建立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年度综合评价制度,对于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位居前列的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评价奖励办法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强做大和创新发展。建立健全不同类型服务业企业评价奖励体系,分别对新引进的服务业总部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突出贡献企业等,依据其税收贡献、吸纳就业、产业水平和成长潜力等情况,经省发改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评价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评价奖励办法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四)支持服务业领域标准化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服务业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制定,重点支持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五)支持全省性服务业重大活动和省级重点项目。重点支持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的全省性服务业重大活动、服务业重点领域试点示范、现代服务业人才培训等项目。
  第八条 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方式,同时对省级部分重点项目继续采取项目补助方式。
  (一)对于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服务业领域标准化建设和服务业企业奖励的引导资金,根据各市、县(市)上年度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投资额、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和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不同类型服务业企业评价结果等因素,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具体分配方案,采取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的方式,将资金分配到市、县(市),专项用于属于支持范围的服务业项目、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及对企业的奖励。
  (二)对于经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认定,由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的全省性服务业重大活动、现代服务业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项目和省属企业(单位)部分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继续按项目实际投资额或发生费用、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或贴息。对于服务业重点领域的试点示范项目,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
  第九条 申请程序
  (一)每年一季度,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支持额度和申报要求,联合下发申报通知;各市、县(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按照要求组织申报。对于根据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投资额、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等因素分配的资金不需另行申报,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直接确定分配方案。
  (二)资金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市、县(市)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相应评价奖励办法规定及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要认真进行审核汇总,在规定时间内正式行文联合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属企业(单位)申请的项目,由主管单位统一汇总并正式行文直接报送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 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省级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市)申报的材料,按各自职能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共同提出引导资金总体分配方案,并根据引导资金规模综合平衡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按申请单位财政隶属关系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市、县(市)财政局及省级有关单位。
  (二)根据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投资额和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等因素分配下达的资金,主要应用于服务业重大项目和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储备和管理制度,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项目安排计划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并按照审核确认的文件将引导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根据相关评价结果下达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服务业总部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突出贡献企业、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等的奖励。各地应按照资金下达文件的要求及时将引导资金拨付到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各市、县(市)应根据财力可能相应建立服务业引导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优化使用结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于各地组织上报的项目,当地已按一定比例配套扶持的,引导资金将给予优先安排。
  (二)省发改委要建立健全对服务业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对所实施的服务业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发改委。
  (三)省财政厅要健全引导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会同省发改委对服务业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的资金安排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引导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对于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发改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受益对象(企业)基本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浙财企[2013]178号)的规定报送数字财政受益对象(企业)信息统计表。对不按规定报统计表的市、县(市、区),暂停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的安排。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取消申请引导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1]227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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