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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转发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采购东北地区2013年新产粳稻和玉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企[2013]41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2-20
实施时间: 2013-12-20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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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省级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从东北地区采购新产粳稻(米,下同)和玉米的费用补贴工作,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采购东北地区2013年新产粳稻和玉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82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采购东北地区2013年新产粳稻和玉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财办建[2013]89号)精神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补贴执行期限和补贴标准
  (一)采购期限。粳稻为2013年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期间(2013年11月16日-2014年3月31日),玉米为2013年临时收储政策执行期间(2013年11月22日-2014年4月30日)。采购时间以采购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二)运抵截止时间。粳稻必须在2014年5月31日前,玉米必须在2014年6月30日前运抵省内。运抵截止时间指运输到浙江省内的时间,根据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1.省间铁路直达运输以货到站台日期为准;
  2.铁水、公水联运以货到接卸码头日期为准;
  3.公路直达运输以货到接卸目的地日期为准。
  (三)补贴标准。企业从东北地区采购并运回浙江省内的粳稻、玉米,每市斤财政补贴标准为0.07元。
  二、补贴条件
  (一)此次享受费用补贴政策企业采购粳稻、玉米必须是东北地区2013年度国内新产粳稻、玉米。
  (二)企业在东北地区采购粳稻(原粮)的价格不得低于1.50元/斤(国标三等,下同);采购玉米的价格不得低于内蒙古和辽宁1.13元/斤、吉林1.12元/斤、黑龙江1.11元/斤。采购高于或低于国标三等粮食,按照国家标准每升高或降低一个等级,采购价格可以上浮或下调0.02元/斤。
  (三)采购粳稻按折合标准品(水分≤14.5%,杂质≤1%)、玉米按折合标准品(水分≤14%,杂质≤1%)后的数量计算。
  (四)企业采购并运回省内的粳稻、玉米单品种数量超过5000吨(含5000吨)。
  三、申请材料
  企业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采购东北地区2013年新产粳稻(米)和玉米费用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
  (二)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 采购环节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粮油收购统一发票(复印件,此发票应有税务部门加盖的审核章);从粮食企业采购的,须提供合法的采购合同和当地税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采购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新粮证明,新粮证明上须注明所采购粳稻、玉米的等级、水分和杂质情况。
  (四) 运输环节凭证:按不同运输方式提供铁路、交通、航运部门统一印制的发运单和提货凭证。发运单和提货凭证上必须注明粮食启运日期、到达日期、发货企业和最终收货企业名称。运输凭证的货物接收单位必须与补贴申领企业相一致。发运单上发出地须为东北地区,到货地为浙江省内具体地点。
  (五) 货款支付凭证: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或银行汇款凭证。其中:付款凭证的付款方和收款方,必须与采购合同的买卖双方相对应;同时2014年6月30日前的付款金额必须超过合同金额的80%。
  (六) 销售库存凭证:销售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库存情况统计表(采购玉米的企业还须同时提供加工或自用情况统计表)。
  (七) 为便于政策落实,企业可将采购、销售东北梗稻、玉米时,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补贴申领依据。
  申领补贴时,各凭证均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对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企业自行保管所有原始凭证,有关部门审核检查时需进行抽检。
  四、申请程序
  (一)费用补贴执行企业必须分别在2014年6月10日和2014年7月10日前将粳稻和玉米补贴申请表及有效凭证等补贴申请材料送所在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逾期责任自负。省级企业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粮食局。
  (二)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上报的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分别于2014年6月20日和2014年7月18日前将粳稻和玉米申请材料送省粮食局。市级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补贴申请、审核等其它事项按照财建[2013〕82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各级粮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能,严格审核把关。各申请企业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或变造、伪造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企业享受费用补贴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通过社会媒体等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七、补贴执行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建立采购东北地区新产粳稻和玉米统计台账,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采购的粳稻、玉米数量和价格等情况。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采购东北地区2013年新产粳稻和玉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2.浙江省采购东北地区2013年新产粳稻(米)和玉米费用补贴申请表(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
  2013年12月20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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