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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国Ⅳ标准车用柴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发电[2013]5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30
实施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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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通知》(粤府函[2013]222号)要求,我省范围内的加油站,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Ⅳ标准车用柴油,并从该日起执行国Ⅳ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2月31日24时起我省辖区内国Ⅳ标准车用柴油的最高零售价格每吨上调167元,每升上调0.14元。调整后价格见下表。

品名 对民营批发企业的最高供应价格(元/吨) 最高批发价(元/吨) 最高零售价
元/吨 元/升
0号柴油(Ⅳ) 8500  8600  8900  7.63 

  二、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和广泛宣传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三、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整后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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