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国Ⅳ标准车用柴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发电[2013]5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30
实施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2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东销售分公司,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通知》(粤府函[2013]222号)要求,我省范围内的加油站,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Ⅳ标准车用柴油,并从该日起执行国Ⅳ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2月31日24时起我省辖区内国Ⅳ标准车用柴油的最高零售价格每吨上调167元,每升上调0.14元。调整后价格见下表。

品名 对民营批发企业的最高供应价格(元/吨) 最高批发价(元/吨) 最高零售价
元/吨 元/升
0号柴油(Ⅳ) 8500  8600  8900  7.63 

  二、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和广泛宣传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三、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整后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稳定。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我省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5] 2015/4/24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 沪发改价管[201 2014/1/24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沪价管[2016]5号 2016/5/11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沪Ⅳ车用汽、柴 沪发改价管[201 2013/4/25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 沪发改价管[201 2014/3/26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 沪发改价管[201 2014/9/29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 沪发改价管[201 2014/11/14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沪Ⅳ车用汽、柴油价格的 沪发改价管[201 2013/6/6
关于西藏自治区汽、柴油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格[2000]75 200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