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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3-12-31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7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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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及其上市推荐人:
  为做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以下统称“公司债券”)2013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则,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年度报告。
  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5.1条规定做好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债券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应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5.2条规定进行编制、报送和披露。年度报告应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概况;
  (二)发行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情况;
  (四)银行贷款本息有无逾期;
  (五)未来是否存在债券按期兑付兑息风险的情况说明;
  (六)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如有);
  (七)重大诉讼事项;
  (八)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
  (九)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履行情况;
  (十)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四、凡2013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及2014年在本所上市时未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的公司债券,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发行人无法在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五、2012年度亏损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于2014年1月31前披露2013年度业绩预告。2013年度业绩预告亏损的,应在实际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前至少披露3次公告,提示连续两年亏损及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风险。
  六、公司债券发行人可选择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或本所网站()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七、公司债券上市推荐人应根据《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5 条的规定,确保债券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承担本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督导债券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协助债券发行人通过本所债券专区递交相关公告。
  八、本所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按照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
  九、本所将对未按规定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和相关公告的发行人及其上市推荐人实施相应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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