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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3-12-31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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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就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税率适用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的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二、对进口的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税则号列:27102000]以及归入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三、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相关产品的商品编号:
  [一]申报进口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纯生物柴油的,填报为38260000.01。
  [二]申报进口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除上述纯生物柴油以外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的,填报为38260000.90。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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