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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
发文文号: 股转系统公告[2013]47号
发文部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3-12-30
实施时间: 2013-12-30
法规类型: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6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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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健康长远发展,进一步规范对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的管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已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鉴于目前的交易结算系统暂无法支持对代码体系的调整,《暂行办法》将在交易结算相关技术系统开发和测试完成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公司另行公布。
  二、《暂行办法》实施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的编制管理工作仍参照现有制度执行。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的管理,确保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工作安全、稳定、有序地开展,降低系统运行风险,有效利用证券代码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品种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立证券编码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的编制管理工作,统筹规划证券代码体系,制定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编制原则,监督证券代码资源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证券编码工作委员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综合事务部、财务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挂牌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交易监察部、机构业务部、信息服务部、技术服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五条 证券编码工作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履行职责。证券编码小组会议由交易监察部召集,并可视情形邀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人员列席。
  第六条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日常编制工作由挂牌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信息服务部发起,交易监察部进行确认。
  挂牌业务部负责编制和分配与首次挂牌相关的股票、债券、期权及关联衍生品种的证券代码,受理其证券简称申请并核定其证券简称。
  公司业务部负责编制和分配非首次挂牌股票、债券、期权及关联衍生品种的证券代码,受理其证券简称申请并核定其证券简称。
  机构业务部负责编制和分配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证券公司创新产品的证券代码,受理其相关简称申请并核定其简称。
  信息服务部负责编制和分配指数的证券代码,受理其指数的简称申请并核定其简称。
  第七条 证券发行人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ISIN代码申请,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统一向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申请对应的ISIN代码。ISIN代码的有关编制方法参见国际号码代理人协会的ISO6166条 例。
  第三章 编制原则
  第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采用六位数的数字型编制方法。
  第九条 证券代码的编制原则上应当在所属证券品种区间内,可采用连续编制或其他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批准的方式进行编制。
  第十条 按本办法编制的证券代码原则上不得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已挂牌证券代码重复。网络投票等必须重复使用证券代码的业务除外。
  按本办法编制的证券代码应尽量避免与境内交易所已挂牌或上市证券代码重复。
  第十一条 增加或者减少证券代码号段,应当经过证券编码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证券简称应参考发行人名称、所属证券品种编制,不得超过八个字符(单字节字符),且应尽量避免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境内交易所已挂牌或上市证券的证券简称重复。
  第四章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一节 挂牌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普通股票证券代码首两位代码为83、87、88。
  第十四条 挂牌公司优先股票证券代码首两位代码为82。
  第十五条 挂牌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被实行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其证券简称首两位字符应改为“ST”,其他字符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
  第二节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A股股票证券代码首三位代码为400。
  第十七条 退市公司B股股票证券代码首三位代码为420。
  第十八条 退市公司既有A股股票,又有B股股票,其后三位代码应相同。
  第十九条 退市公司纯B股公司内资股的证券代码首三位代码为400,后三位代码与该公司B股股票代码后三位代码相同;其证券简称前六位字符取自该公司B股股票简称,后两位字符为“内”。
  第二十条 除纯B股公司内资股外,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A股股票证券简称的末位字符应为标识其每周转让天数的阿拉伯数字,其他字符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B股股票证券简称的后两位字符应为“B”加上其每周转让天数的阿拉伯数字,其他字符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
  第三节 股权激励期权
  第二十一条 股权激励期权证券代码首三位代码为850。
  第二十二条 股权激励期权证券简称首四位字符从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中选取,后四位字符按照期数依次为“JLC1”、“JLC2”等。
  第四节 要约收购
  第二十三条 要约收购证券代码首三位代码为840。
  第二十四条 要约收购证券简称首四位字符从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中选取,后四位字符为“收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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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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