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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暂行办法》和《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注协[2013]17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3-12-27
实施时间: 2013-12-27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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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增强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风险的能力,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暂行办法》和《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补贴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暂行办法
  附件2: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补贴办法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12月27日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会协[2012]16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0]13号)等文件的精神,建立和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保障机制,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在四川省境内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有限责任或合伙制(含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分所)(以下统称事务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务所参加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是指由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与保险公司签订集中投保框架协议,由事务所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签订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事务所承担责任后的损失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省注协负责本省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的具体组织与实施。主要包括入围保险公司的选择、集中投保框架协议的签订、合同签订过程的组织、投保期间的报备、履约过程中的相关咨询和理赔中的专业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事务所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省注协组织实施承保保险公司的入围招标工作,并与入围的保险公司签订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的内容包括总则、协议组成、协议项目、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方案、保险费率机制、保险服务等。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与省注协就有关保险责任、责任限额及免除、保险期间与追溯期、保险费、赔偿处理等进行协商,共同确定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方案、保险费率机制、保险服务等。
  第八条 保险公司对事务所保险事故的处置情况,应当通报省注协。
  第九条 省注协根据事务所参加职业责任保险的总体情况,定期对保险公司的相关资质、条款内容、服务质量、理赔案例等进行评估和鉴别,并将相关结果向事务所公布。
  第十条 事务所参加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独立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建立相关的法律关系并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事务所在投保过程中,如对保险条款内容有疑义,应要求保险公司以书面形式澄清。出现其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应及时上报省注协,由省注协通报保险公司,并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事务所在集中投保前与集中投保框架协议内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又参加集中投保的,可以按照新的集中投保框架协议和保险条款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集中投保前已经投保,待合同到期后纳入省注协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的事务所,省注协应当协助事务所做好新老职业责任保险的衔接工作,维护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参加集中投保且已经投保的事务所,省注协可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事务所参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财务处理,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省注协组建由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保险专家、律师、会计审计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委员会(以下简称:职业责任保险委员会)。
  职业责任保险委员会接受相关当事人申请,对涉案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情况进行鉴定,发表专业意见,作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
  职业责任保险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事务所在参加职业责任保险过程中,如发生民事诉讼等事件,可向职业责任保险委员会申请援助,如有必要可由职业责任保险委员会为其出具专业意见。
  职业责任保险委员会发表的专业意见,旨在从专业技术的角度提供专家意见,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参考。
  第三章 基本要求和责任
  第十八条 参加职业责任保险的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取得四川省财政厅颁发的执业证书;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
  (三)具有与执业准则要求相适应的专业执业人员和执业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参加职业责任保险的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通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年度检查;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
  (三)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守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一条 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国性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
  (二)具有5年以上(含5年)承保、理赔职业责任保险的经验。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投保程序。由省注协与保险公司对保险年度的保险条件进行认定,签订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框架协议。
  由事务所作为投保人,在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框架协议下,与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协议并签订职业责任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保险责任。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事务所在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等鉴证业务过程中,因未能履行其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限内,向事务所提出索赔的,依法应由事务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条款的有关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事务所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有关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职业责任保险委员会依据鉴定情况进行调处;职业责任保险委员会调处未达成协议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理赔程序。保险责任开始后,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索赔请求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赔的信息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有关的索赔文件和材料,同时向省注协报备。
  第二十六条 对本办法二十三条所述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索赔,投保人未征得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外承诺或作出出价表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规定因修改调整而发生不一致时,应以修改调整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0]13号)文件的精神,建立和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保障机制,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事务所,是指依法在四川省境内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有限责任或合伙制(含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指参加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集中投保的事务所。
  本省事务所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所,暂不适用本办法进行补贴。
  第三条 事务所的保险费补贴经费由协会会费支出。全省每年按照省注协上缴中注协会费后新增会费收入的20%提取事务所职业保险补贴经费。
  第四条 为鼓励事务所加强内部控制、提升执业质量、树立风险意识,省注协对事务所采取相应的补贴措施:各事务所具体的补贴金额由全省事务所职业保险补贴经费乘以各事务所的补贴系数得出(注:各事务所的补贴系数为其保险费支出占所有事务所保险费支出之和的比重)。事务所集中投保补贴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第五条 符合补贴条件的事务所,应自行提交补贴申请并及时上报参加集中投保的有效凭证。
  有效凭证包括事务所的保单及其明细、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费发票、事务所相应的保费支出凭证等。
  第六条 对事务所的保险费补贴,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补贴事务所的名单,以受理期间上报有效补贴依据的事务所为准,逾期未申请的事务所视为自动放弃本项补贴。
  补贴年度,是指受理申请的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事务所补贴年度实际保费,是指事务所递交的有效补贴依据中,保险期间与补贴年度相同部分实际发生的保费。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附件1: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暂行办法.doc    
附件2: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补贴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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