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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杭政办函[2013]201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12-25
实施时间: 2014-1-24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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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以下简称失独家庭)和伤病残家庭(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以上)]的扶助政策,切实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困难和后顾之忧,现就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
  独生子女家庭失去子女的,由杭州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各区、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再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失独家庭依法再生育
  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失独家庭要鼓励和帮助其再生育一个子女。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主动上门提供再生育政策服务。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主动为失独家庭提供再生育所需的各项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经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需通过辅助生育手术依法再生育的失独家庭,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之外的费用,凭医疗发票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各区、县(市)财政承担。
  三、鼓励失独家庭依法收养
  对不再生育的失独家庭,当事人有收养需求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规定的,儿童福利机构在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时,要优先考虑失独家庭收养,民政部门要依法及时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失独家庭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并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民政部门要依法及时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公安部门要为失独家庭收养子女的入户开通绿色通道。失独家庭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所需经费由各区、县(市)财政承担。
  四、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
  将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的父母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以下简称特别扶助金)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在核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取得特别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特别扶助经费在省定最低发放标准内的,其承担比例按省有关政策执行;超过省定最低发放标准的部分,主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由市财政和各区分别承担50%,其余区、县(市)由当地财政承担。
  五、强化失独家庭养老政策
  将年满60周岁失独家庭的父母纳入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失独家庭的父母养老服务由各区、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年满60周岁失独家庭的父母要求入住养老机构或临终关怀医院的,公办养老机构和临终关怀医院要优先给予安排,在入住评估时,对失独家庭的父母给予加分照顾。全市各地在规划建造新的养老机构时,要预留一定床位用于解决失独父母的养老需求。
  六、实行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补助
  由市财政安排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主城区60周岁以上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的医疗补助。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开展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活动
  各级人口计生、卫生、民政、人力社保、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部门要共同协作,以社区为服务平台,探索建立涵盖精神慰藉、心理干预、老年护理及临终关怀等内容的帮扶机制。
  八、其他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依法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从行为发生次年起不再享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待遇。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可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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