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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
发文文号: 琼府[2013]6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0-22
实施时间: 2013-10-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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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第六次党代会和省委六届四次全会精神,充分利用我省乡村旅游资源优势,进一步发挥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对三农工作的推动作用,加快我省乡村旅游发展,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现就加快发展乡村旅游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乡村旅游的重要意义
  乡村旅游是利用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风貌以及人文遗迹、民俗风情等乡村旅游资源,以满足旅游者乡村观光、体验、休闲、度假等需求为主的旅游新业态。发展乡村旅游,把休闲旅游与农业发展结合起来,带动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交通运输、建筑、文化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发展乡村旅游,能够加快城乡经济、社会文化的融合和三次产业联动发展,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发展乡村旅游,能够丰富我省旅游产品体系和改善产业结构,拓展旅游业发展空间,是建设中外游客的度假天堂和海南人民幸福家园的必然要求。
  二、发展乡村旅游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创新发展思路,科学规划布局,突出地方特色,以建设乡村旅游示范县、旅游特色小镇、A级乡村旅游点、乡村旅游示范点、农业旅游示范点等为重点,加快构建有吸引力、有竞争力的乡村旅游产业体系,使之成为我省旅游产业发展新的亮点和增长点,为我省实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作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利用2年时间,培育一批文化突出、特色鲜明、设施配套的乡村旅游产业项目和乡村旅游目的地,开发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乡村旅游商品,使我省乡村旅游发展水平有明显提升。到2020年,在全省创建3—5个发展产业化、经营特色化、管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服务标准化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打造50个特色鲜明的旅游风情小镇、100个风情村,发展100个A级乡村旅游点,争取实现全省接待乡村旅游游客1015万人次,旅游营业收入30亿元,带动直接就业人数超过8万人,间接就业人数40万人。
  三、发展乡村旅游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规划先行的原则。发展乡村旅游,要做好统筹安排,加大在政策、公共设施、资金投入、管理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的支持和引导力度。要坚持规划先行,高起点、高标准做好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做好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规划与其他产业规划之间的衔接,提高规划的引领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项目规划的评审把关,强化对规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坚持因地制宜、保护环境资源的原则。发展乡村旅游,要充分考虑区位、自然生态、民俗文化等条件以及投入能力、市场容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明确环境保护措施,规范建设施工行为,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度开发、保护环境,维护当地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生态性、多样性和本地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协调发展。要突出乡村文化、历史文化遗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乡村特色风貌的保护,加强乡村旅游开发与文明生态村建设的有机融合,防止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确保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服务“三农”、突出特色的原则。发展乡村旅游,要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目标,依托农村资源,突出地方特色,探索多样化的乡村旅游发展模式,培育具有浓郁地域特色的乡村旅游产品。要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旅游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生产、流通行业,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增收致富的渠道,促进高效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的联动发展,延伸农业产业链条,使乡村旅游成为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四)坚持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发展乡村旅游,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群众意愿,支持发展以农民家庭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的乡村旅游项目;要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社会参与,引导工商企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和个人等投资开发乡村旅游,形成多元投资格局。积极引导乡村旅游经营主体开发多样化乡村休闲旅游度假区,依托各类农业园区和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综合功能配套的乡村旅游项目,带动乡村旅游向集约型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四、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工作重点
  (一)完善乡村旅游规划体系。省旅游部门要加快编制《海南省乡村旅游总体规划》,市县旅游部门要积极组织编制乡村旅游专项规划和线路规划,并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旅游、文化、交通、农业、林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要找准乡村旅游发展定位和方向,突出热带海岛风光、热带雨林生态、美丽乡村风情、地方民俗体验、黎苗文化魅力、休闲度假养生等特色,规划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多样化发展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将乡村旅游打造成为我省旅游经济新的增长点。
  (二)加快开发乡村旅游产品。依托不同地区的区位条件、资源特色和市场需求,突出各地的自然和文化特色,积极开发“农业观光类”、“文化体验类”、“民俗农庄类”、“科普教育类”、“乡村度假类”、“休闲运动类”、“特色餐饮类”等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在渔业、林业等特色资源条件突出的区域,开发建设“渔家乐”、“森林农家”、林业观光园等多种形式的特色乡村旅游,满足消费者观光、休闲、度假、文化体验、健身和养生等多样化需求。支持和鼓励乡村旅游经营者、农民、渔民和林区职工依托当地的特色资源,开发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服饰、手工艺品、特色食品、旅游纪念品等旅游商品,逐步形成乡村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体系。
  (三)强化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把发展乡村旅游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林业、渔业及旅游、文化产业建设发展的整体布局,重点做好城乡统筹发展、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旅游配套设施的有效结合。要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建设问题,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公路和休闲慢行道,整治村容镇貌,完善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乡村旅游景区点内的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要改善乡村旅游景区(点)的供电、供水、通信、消防、环卫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和文化等基础条件,加快兴建特色餐饮、住宿、购物、娱乐、户外运动、文化体验等配套服务设施,努力提高乡村旅游景区(点)的可进入性与旅游活动的安全性、丰富性和舒适性。
  (四)健全乡村旅游标准体系。旅游部门要加快制订包括乡村旅游示范县、A级乡村旅游点标准在内的乡村旅游服务规范等级评定标准,建立乡村旅游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主要消费环节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健全乡村旅游标准化体系。制定组织管理、基础设施、服务、市场营销与信息管理、乡村旅游地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对乡村旅游景区(点)、食宿娱乐、游客中心、购物场所、安全设施等进行规范指导,提升经营管理和接待服务水平。
  (五)加强乡村旅游示范引导。各地旅游和相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选择一批乡村旅游资源禀赋高、基础条件好、市场需求旺、资金和人才有保障、具有一定开发规模的地区,积极创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旅游风情小镇、旅游风情村、A级乡村旅游点以及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示范企业。鼓励乡村旅游景区(点)创建国家A级景区,鼓励乡村旅游发展较快的县和村镇创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等。
  (六)大力开展乡村旅游宣传推广。将乡村旅游的宣传推广列入政府公共服务内容予以支持和强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手机短信等各种媒体媒介,大力宣传推介乡村旅游;支持和鼓励各地挖掘推广当地的乡土文化、民俗风情,举办乡村旅游节庆活动、乡村旅游线路推广活动等。旅游部门要将乡村旅游信息化建设纳入全省旅游信息化建设的统一布局,建立定期信息发布制度,引导乡村旅游健康有序发展。
  (七)强化人才培训。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分级、分批、分类培训乡村旅游管理、营销队伍和从业人员。省旅游、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林业等部门要将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通过送教上门、办培训班、组织考察学习等方式,重点开展对乡村旅游发展带头人、经营户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要培养一批高素质乡村旅游管理人员、技能型人才及合格的从业人员。要将乡村旅游的导游员、接待服务人员的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按项目补助标准给予技能培训经费补助,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技能。
  五、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从2013年起,省政府每年从省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乡村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对重点乡村旅游的项目规划和开发建设,根据其建设规模和标准给予不同额度的资金补助。省级财政安排的乡村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应根据省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递增;市县政府也应安排相应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乡村旅游的发展;对省级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乡村旅游项目,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应安排专项配套扶持资金。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交通专项资金等,在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前提下向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倾斜。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项目、旧村改造新村建设项目、生态农业发展项目等要向乡村旅游发展倾斜。鼓励社会资金以租赁、承包、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兴办各种旅游开发性企业和实体。
  (二)实行税费优惠。对乡村旅游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月经营收入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农家乐”等乡村旅游个体经营户免征营业税;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业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利用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发展的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的时间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印花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乡村旅游的小型微利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安置残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大学生创业从事乡村旅游的企业或个人,按国家相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三)实行用地扶持。实行乡村旅游用地差别化管理。各地应当将乡村旅游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用地需求。科学引导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土地,或者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企业合作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发展乡村旅游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用地的,支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鼓励利用荒山、荒地、荒滩等开发乡村旅游。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四)加大金融支持。各地要加强对农户和经营企业的信贷和担保支持,并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或贷款贴息;鼓励乡村旅游经营户以互助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融资;积极探索成立针对经营乡村旅游的农户和中小旅游企业的贷款担保机构;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乡村旅游的信贷投入,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努力满足乡村旅游的资金需求。担保资金要积极为乡村旅游提供担保,通过动产抵押、权益抵押、林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旅游门票权质押等担保形式,扩大乡村旅游的融资渠道和规模。
  六、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乡村旅游工作领导机制,制定和实施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大对乡村旅游发展的投入,统筹解决乡村旅游发展中的问题,切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一)推动政策落实。各市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把乡村旅游作为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加以培育和重点扶持,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国家和本省业已出台的优惠政策及本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支持政策。各部门要从乡村旅游发展实际出发,灵活、务实地把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切实让开展和参与乡村旅游的经营者享受到政策的实惠。鼓励各地在落实扶持政策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大胆探索更加有效、有利于乡村旅游发展的支持措施,推动乡村旅游更好、更快发展。
  (二)形成支持合力。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对乡村旅游发展的支持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要把乡村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旅游部门要做好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及时制定乡村旅游标准,加快打造乡村旅游产品和线路,抓好乡村旅游宣传推广和乡村旅游人才专项培训,要会同统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抓好乡村旅游统计等有关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乡村旅游配套服务体系;农业部门要把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指导、扶持、培育和建设生态休闲农业,美化优化农村环境;财税部门要加大对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将相关税费等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交通部门要结合农村路网建设,优先解决交通干道、重点旅游区到乡村旅游景区(点)的道路交通、公交线路、交通旅游标识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乡村旅游用地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部门要加快乡村旅游景区(点)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旅游村镇街道硬化、绿化和亮化工作,指导旅游村庄进行房屋改造和标牌、标识规范设置;文化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旅游文化资源的挖掘与整理,结合乡村文化建设,开发特色鲜明的文化旅游产品;林业部门要加大森林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环保部门要加强乡村旅游景区(点)及周边的环境保护和治理;公安、物价、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协同旅游部门大力整顿和规范乡村旅游市场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水利、电力、通信、广电、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着力改善乡村旅游景区(点)的生态环境、饮用水、供电、通信、安全设施等建设;统计部门要建立完善乡村旅游统计制度。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支持乡村旅游发展。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本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进行分解细化,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要将乡村旅游发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评体系,进行目标考核。省直各部门、各市县政府每年要将发展乡村旅游的年度计划和落实情况上报省政府。
  省政府将对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贯彻执行本意见的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加强对全省乡村旅游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对超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或对乡村旅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市县、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支持乡村旅游发展不力的部门和市县,适时进行督促和推动;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给乡村旅游发展工作带来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问责。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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