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23
实施时间: 2013-12-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7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出口协议之日起30内,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政策。
  二、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国家规定予以退(免)税的货物劳务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退(免)税有关凭证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或免税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退(免)税或免税延期申报以及省级税务机关在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批复不予延期、符合在批复次月免税申报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外,一律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政策。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出口行为。对于未实质性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的出口货物劳务,一律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政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查实属于骗税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2013年12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恢复中药天花粉及制剂出口的通知 商贸函[2024]11 2024/1/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促进外贸出口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8] 2008/7/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皖国税发[2006] 2006/7/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 青国税发[2005] 2005/5/9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鲁财税[1996]12 1996/3/2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1] 2001/5/1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 沪国税进[2006] 2006/10/1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 鲁国税函[2001] 2001/12/17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济国税函[2008] 2008/7/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迅力体育用品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粤国税函[2006] 2006/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