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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福建省注税行业鉴证业务报备系统[试行]”上线运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注税协[2013]2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3-12-6
实施时间: 2013-12-6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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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加强行业自律,更好地贯彻落实《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3]338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3]3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营造公平、公正的执业环境,协会借鉴相关行业的做法,专门成立研究开发小组,开发了我省“注税行业鉴证业务报备系统(试行)”(以下简称“报备系统”)。经过几个月的开发、测试,“报备系统”已趋于稳定、成熟,相关的操作培训工作也已进行,完成了上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经研究决定,现就报备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的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业务委托,提供涉税鉴证服务,其签订的业务约定书、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应通过报备系统进行报备。其中属于《收费标准》明确的鉴证服务收费项目,各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服务费用;对于收费标准需要浮动的,应严格控制在规定的口径和比例范围内。
  二、报备的程序。
  各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报备系统的设置流程和有关要求,对涉税鉴证业务按照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先进行合同报备;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时再进行报告报备并打印防伪封面。做到每份防伪封面、鉴证业务报告、业务约定书都能一一对应。
  各税务师事务所在报备系统运行前已签订的业务约定书,其鉴证业务报告未出具的,应当对已签订的业务约定书进行补报备。
  需要通过报备系统提交相关审批的,省税协将及时进行审核审批。
  三、报备系统运行的地区及时间安排。
  福州、泉州、三明三个地区的税务师事务所,自2013年12月10日起,开始报备系统的运行;其余地区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报备系统的运行。
  四、各税务师事务所在报备系统的运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或存在不明确的事项及改进的建议,请及时联系报备系统开发人员(软件工程师王清斌,联系QQ:52796838,联系电话:13960321710),也可以反馈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省税协联系人:陈丽萍,联系电话:0591-87806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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