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18
实施时间: 2013-12-1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8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营改增政策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应按本公告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内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税务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额申报当月。
  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四、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但兼有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或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均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试点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
  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不经常发生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受理申请后,认定机关应当提出审批意见,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七、试点纳税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试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当场核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试点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列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试点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国税机关受理试点纳税人的申请以后,原则上只需对申请资料进行案头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机关应当提出批准意见,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未提出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八、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九、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原则上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十、列入试点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在本行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后申请认定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十一、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纳税人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18日
  (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0791-86203187)

相关附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西藏自治区国家 2013/6/1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 京国税发[2010] 2010/5/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3/8/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 四川省国家税务 2013/8/1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营业 2013/7/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京国税发[2004] 2004/10/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 粤国税函[2010] 2010/2/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 新国税函[2013] 2013/6/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数据调查资料填报说明 2014/9/2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 沪国税货[2013] 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