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13]11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16
实施时间: 2013-12-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9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转发给你们,经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水利厅同意,现对有关堤围防护费征管作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策执行期限和征管系统设置。我省堤围防护费政策调整后费款所属期为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从2014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各级地税征收机关统一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征收,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不予征收。为便利缴费单位申报缴费,提高征管效率,省局已提请大集中征管系统以及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统一作政策调整设置,即:(一)在不改变缴费单位原有申报方式的前提下,征管系统自动按缴费单位申报金额的80%产生应征数据;(二)对每月累计申报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不计算征收堤围防护费。
  对各市政府自行决定“封顶”征收的堤围防护费,征管系统不作“封顶”设置限制,由各地自行设置。
  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执行落实到位。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地税门户网站、12366热线、征收大厅等途径,认真做好堤围防护费征收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企业单位按规定申报缴费,切实减轻缴费单位负担。
  三、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各级地税机关应在政策执行、宣传解释、省级调剂收入划解等方面加强与同级物价、水务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政策执行畅顺。
  各地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规费管理处)。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一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 湘政发[1998]5号 1998/5/15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 苏财综[2014]66 2014/9/26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减免缓征部分企业37项行政 粤财综[2012]11 2012/7/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取消部门涉企行 沪国税征科[201 2011/2/1
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2号 2015/11/1
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 财综[2001]78号 2002/1/1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 市财函[2024]29 2024/4/1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和暂 2015/9/24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皖价费[2013]72 2013/6/1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缓征部分 青财综字[2014] 201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