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2013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经信节能函[2013]328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2-24
实施时间: 2013-12-24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3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有关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和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有关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定并公示,认定广州威立雅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等14家电厂(机组)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并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电厂(机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二、需要办理税收减免的企业,持本《通知》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予以办理。
  三、对于本批次认定的企业,应于2014年12月前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实行在线监测。省有关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进行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
  四、获得认定的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总体情况连同企业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
  五、有关企业应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实现节能减排,为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企业在重新申请认定时,须提交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文件或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附件:2013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名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3年12月24日

相关附件:
2013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名单.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 冀税提案字[202 2024/4/1
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3年版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7/13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 四川省国家税务 2012/3/5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 粤经贸环资[200 2009/5/14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 甬国税发[2008] 2009/1/1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闽经贸环资[201 2012/12/17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 2012/2/22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津经环资[2009] 2009/4/29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 2006/9/13
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改办资源[201 2014/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