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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行政[2013]7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1-29
实施时间: 2013-11-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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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切实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 中央外办 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3年11月29日
  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切实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 中央外办 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各单位因公出国(境)活动应当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坚持总量控制、保压结合、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
  第二章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
  第四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
  (一)各单位应认真贯彻中央和我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计划报批制度,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出国(境)应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外事审批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市级领导出国(境)经费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局级(含副局级,下同)干部出国(境)经费,由各单位申请财政部门专项安排;其他人员出国(境)经费,在各单位部门预算中解决。
  第六条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务求实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务状况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确有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程序向财政部门提出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申请,同时提供本单位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以及上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执行情况等。
  各单位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时,要优先足额保障本单位人员支出、公用支出、重点支出和重点项目经费的需要。不得从已明确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也不得因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造成其他经费不足而变相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经费预算。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事先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由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境)任务、出国(境)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列入单位出国(境)计划,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出国(境)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按相关标准核定因公出国(境)费用,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出国人员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个人购汇。
  第三章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和其他费用等,具体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零用费是指出国人员个人的零星支出。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须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条 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境)人员应当选择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应当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部门审批同意。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出国(境)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及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单位支票、公务卡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国际旅费的报销凭证。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访团组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市级领导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境)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一条 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访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境)外城市间旅行。出国(境)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访团组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市级领导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大型国际会议等的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国(境)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境)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四条 出国(境)人员个人国(境)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出国在10天以内的,每人发放50美元;对于出席国际会议、多双边机制磋商谈判、执行外交特殊使命、参加境外推介会、路演、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大型招商或展览活动等特殊情况,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放5美元。
  第十五条 出访团组在国(境)外期间,收授礼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六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七条 出国(境)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外国驻华使馆签证政策规定,出国(境)人员必须购买在外停留期间各相关险种保险的,应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四章先行审核和联动审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外事审批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进行因公出国(境)联动审批,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
  第十九条 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财政部门与外事审批部门于每年年底前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对下一年度承办我市因公出国(境)服务工作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条 外事审批部门与派出单位的财务部门,要根据派出单位的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对纳入出国(境)计划的具体出国(境)任务,逐一进行任务和经费联动审核,及时沟通情况,严格把关,堵塞漏洞。
  第五章费用核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境)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应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供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等核销,不得核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核销虚假费用单据。除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工作人员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对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实行单独核算,实时监控,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经费备查台账。
  第六章公示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免于公示的团组及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各单位要在出访团组出国(境)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开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的,外事审批部门不予审批,财务部门不予核销出国(境)费用。
  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公开的统一要求,逐步推动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将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包括出国(境)团组名称、出访任务、出访人数、出访国家、出访时间、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外事部门,将作为安排出国(境)经费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因公出国(境)中介机构服务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二)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转嫁、摊派出国(境)费;
  (五)因公出国(境)经费公示及报告情况;
  (六)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七)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使用的其他情况;
  (八)因公出国(境)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外事管理规定及财经纪律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骗取因公出国(境)经费的;
  (二)违反规定扩大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违规报销与因公出国(境)任务无关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市级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外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相关附件:
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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