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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地税局监制的公路客运发票和启用国税局监制的客运发票的公告
发文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18
实施时间: 2014-4-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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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自治区国税局决定延长地税局监制的公路客运发票使用至2013年底。但根据目前企业发票库存较多的情况,为减少企业损失,自治区国税局决定再度延长地税局监制的公路客运发票使用过渡期限,届时启用国税局监制的客运发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延长地税局监制的公路客运发票过渡期限
  (一)将地税局监制的公路客运统一发票过渡期延长到2014年3月31日止。2014年4月1日起全区客运企业全面使用国税局监制的客运统一发票。
  (二)将地税局监制的公路客运企业衔头发票过渡期延长到2014年6月30日止。从2014年7月1日起公路客运企业全面启用国税局监制的衔头发票。
  (三)在延长发票使用的过渡期内,地税局监制的公路客运统一发票或企业衔头发票提前使用完的,应提前到主管国税局机关领取或申请印制。地税局监制的公路客运发票仍沿用原管理模式进行领用,国税局监制的客运发票按照国税局发票管理模式进行领用。
  二、国税局监制的客运发票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国税局监制的客运发票种类
  1.取消地税局监制的套印行业类别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租车专用客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定额发票》,统一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2.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租汽车机打发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汽车客票》(微机),变更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出租汽车机打发票》、《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客运机打发票》。
  3.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汽车客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汽车三联客票》合并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客运限额发票》。
  4.国税局监制的客运发票的种类及规格如下(票样见附件):
  序号 发票名称 规 格 备 注
  1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75mm×77mm 面值为伍元、拾元、贰拾元
  2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客运机打发票 130mm×63.5mm 带结算联
  3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客运限额发票 255mm×70mm 1-30、30-70、31-120
  4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出租汽车机打发票 44mm×127mm 卷式票,按照衔头发票管理
  (二)国税局监制的客运发票的使用范围
  1.全区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统一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出租汽车机打发票》,但暂不具备机打条件的,暂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2.长途公路或城际客运企业统一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客运机打发票》、《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客运限额发票》。
  3.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公路客运企业,可选择一种或多种客运发票,并在发票票头左侧或票头下方加印企业名称(标识)或发票专用章。
  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出租汽车机打发票》在发票联印有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发票专用章,故对此发票视同为衔头发票。
  三、国税局监制的客运发票有关管理规定
  (一)国税机关对客运发票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下级国税机关从上级国税机关领用发票,各客运企业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用客运统一发票。
  (二)对符合条件的客运企业可申请印制衔头发票,经主管国税局机关审核后,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安排印制,企业自行保管发票,并与发票印制企业结算工本费。
  (三)城市内公交公司使用的车票票样暂不变动,维持现有的管理模式,由企业自行印制并管理。
  (四)客运企业需要领用通用机打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的,公交公司的公交卡充值等业务需领用通用机打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的,由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
  (五)客运企业应每半年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发票用量计划,并按规定进行发票验旧。
  (六)国税局监制的客运发票的其它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税监制的公路客运发票票样(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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