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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2-18
实施时间: 2013-12-1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6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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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12月28日起,在上海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
  二、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范围,限于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确认的在上海市注册登记并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确认上线运行电子发票系统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其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面向个人销售商品时开具;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可向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销售商品时开具。
  三、电子发票的业务和技术标准由税务机关统一制订。试点企业通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系统办理电子发票开户登记、在线生成、发票开具、数据传输等事项。
  四、电子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如实完整开具,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存、报送。
  五、试点开具的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在财务会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具有同等效力。
  六、试点企业应确保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篡改、删除、伪造。
  七、电子发票的信息可以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授权的其他网站进行查询验证。取得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查询验证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八、电子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电子发票。开具红字电子发票后,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授权的其他网站查询对应的原电子发票信息时,查询结果包括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电子发票的内容。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伪造、变造电子发票或从事其它发票违法活动;不得通过红冲电子发票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2月18日

修正:

  附件:上海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政策解读
  一、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2013 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联合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3年12月28日起在上海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
  二、上海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工作的意义?
  答:电子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或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过程中,开具或取得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突破了传统纸质发票的概念,具有实时性、交互性、低成本、易存储等多方面的优势。上海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工作,可以实现“四个符合”:1、符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趋势,按照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和服务全国、发挥示范作用的整体要求,加快推进“四个中心”建设,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努力在全国发展大局中先行先试、试出成效。2、符合国税总局发票管理发展方向,本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工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也为全国推广应用电子发票积累相关工作经验。3、符合本市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要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可以加快实现在线交易的全程电子化,从而大幅降低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与电子商务交易即时、快速、便捷的特点相适应。4、符合税务机关“信息管税”工作理念,电子发票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可以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开票情况,对开票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分析等利用,加强了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提高了信息管税水平。
  三、上海市电子发票的应用试点范围是什么?
  答:目前,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纳入本市首批试点电子发票的电子商务企业为:京东商城华东总部(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1号店(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易迅网(上海易胜迅驰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东方购物(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为稳妥推进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工作,以上四家试点企业在其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面向个人销售商品时可开具电子发票;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在向上海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销售商品时也可开具电子发票。
  四、试点企业使用电子发票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电子发票的业务和技术标准由税务机关统一制订。试点企业在办理电子发票开户登记后,应通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确认上线运行的电子发票系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保存、报送等事项。电子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电子发票。试点企业还应确保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篡改、删除、伪造。
  五、个人消费者如何取得电子发票?
  答:个人消费者在试点企业的自营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商品后,可根据需求选择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如选择电子发票应正确填写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在支付货款、确认收货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发票,并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发送提示信息,即可取得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统一式样展现,并具有下载、打印等功能。
  六、个人消费者取得电子发票后,能否要求换开纸质发票?
  答:个人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在取得电子发票后,仍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或电话联系等方式要求试点企业换开纸质发票。
  七、电子发票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进行查验,如发现查验结果不相符应如何处理?
  答:电子发票的信息可以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tax.sh.gov.cn)进行查询验证。消费者有权拒收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发票信息查验结果不相符的电子发票,并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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