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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辽宁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及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办[2013]1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3-6
实施时间: 2013-3-6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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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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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沈阳、大连、锦州、丹东、营口、盘锦、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总体部署,要在2014年6月前对全国所有开放口岸进行达标验收,届时将公布未达标的口岸名录。辽宁所属的大连(包括大窑湾、大连湾、香炉礁、旅顺、庄河)、丹东(铁路、公路、丹东港)、营口(包括鲅鱼圈)、锦州、葫芦岛、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等口岸已被列入达标验收名录,国家质检总局将于2013年6月前组织考核验收。长兴岛、盘锦口岸目前没有正式对外开放,将参加下一批验收。新开口岸必须首先达到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在2014年6月之前口岸核心能力建设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口岸,将影响该口岸对外开放。为配合做好辽宁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及考核验收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并将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纳入绩效考核指标,牵头组织完善涵盖口岸查验监管、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在内的口岸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反恐防范应急处置预案。
  (二)卫生、环保、反恐、海事、海关、边检、港务、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应与检验检疫机构建立书面的联防联控协作及沟通联系机制。
  (三)港务、民航、铁路、公路等口岸运营者应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纳入应急防控体系。
  二、积极开展内部自查工作
  (一)口岸核心能力考核标准中涉及卫生、环保、港务、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的职能,各有关单位应全力做好考核验收前所辖区域、范围、职责的自查工作。
  (二)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各单位要及时整改,抓紧落实,确保按期达标。
  (三)各被检查区域要在检查期间进一步强化管理,确保以最佳状态接受考核验收。
  三、配合加强基础设施改造
  (一)港务、民航、铁路、公路等口岸运营者应解决口岸核心能力所需要的业务用房,包括医学排查室、隔离留验室、传染病快速检测室、卫生监督处理室、应急准备室等检验检疫业务用房。
  (二)各级政府和港务、民航、铁路、公路等口岸运营者应根据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要求,积极强化口岸卫生管理,提升环境卫生水平,改善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口岸卫生安全;积极创造条件,争创国际卫生港口、国际卫生机场,为辽宁对外开放树立优质的口岸形象。
  (三)口岸检验检疫设施是口岸核心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口岸传染病防控及反恐防范工作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应增加口岸检验检疫设施方面的投入,积极支持配合辽宁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提升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反恐防范联合处置能力,为辽宁对外贸易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安全优质的口岸环境。
  请有关市政府、各有关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结合当地和各单位的实际,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将通知要求传达到基层一线单位,动员各方力量搞好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确保全省列入名录的口岸一次通过验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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