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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资发法规[2012]103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7-18
实施时间: 2012-7-18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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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工作,切实解决在国家资本金核转过程中存在的确权难、行权难等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称中央级财政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依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的以下三类资金:1979年至1988年由财政拨款改为贷款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即中央级“拨改贷”资金;1989年至1996年,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有偿使用的资金,即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1987年用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资金安排的“特种拨改贷”贷款,即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
  中央级财政资金本息余额转为有关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的,由该中央企业对用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产权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将其作为国家资本金入账管理。占有使用中央级财政资金的用资企业,应当按照国有法人资本入账管理。
  自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将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有关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之日起,该中央企业即取得对该类资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资格。有关中央企业应当积极与用资企业协商,尽快明确与用资企业的出资关系,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用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确权工作,依法确认中央企业的出资人地位。
  本通知印发前,有关部门已经批复将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有关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的,用资企业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确权手续;本通知印发后,有关部门批复的中央级财政资金,用资企业应当在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确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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