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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9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0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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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平稳有序推进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根据国家“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按照《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我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确因新旧税制转换导致税负增加较多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重要意义
  营改增改革,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结构性减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一项重大举措。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少数试点企业受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改革试点未全面推开等因素影响,出现阶段性税负增加的情况。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不仅可确保试点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实现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而且能够进一步调动纳税人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整合业务资源,改进经营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二、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设立财政扶持资金。各级财政分别设立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改增试点税负增加企业的财政扶持。
  (二)明确财政扶持对象。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旧税制(即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税负增加较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
  (三)细化部门职责分工。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受理、试点纳税人税负变化审核、资金拨付、年度清算、监督检查等工作;国税机关负责试点纳税人缴纳改征增值税的审核工作;地税机关负责试点纳税人按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情况审核工作。财税部门按月监控和分析试点纳税人税负变化情况。
  (四)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财政扶持资金按照“按期申请、半年预拨、全年清算、分级负担”的方式进行管理。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级负担,省级承担资金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划转。
  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定期向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财政部门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至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审核后将申请材料及时移交至申请受理的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无误的申请材料,按半年预拨财政扶持资金。年度终了后,各市财政部门将所辖县(市、区)财政扶持资金年度清算材料统一上报省财政厅,经审核后,省财政厅批复财政扶持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批复通知及预拨资金情况,及时办理扶持资金清算事宜。
  有关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等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
  三、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积极稳妥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重要工作,事关试点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试点的平稳健康有序运行。各级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将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维护试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规范操作。各级财税部门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规范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年度清算等业务流程,严格监控试点纳税人税负变化情况,认真审核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材料,确保数据材料真实可靠、准确无误。相关部门要妥善处理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拨付财政扶持资金。
  (三)强化监督检查。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既要充分发挥稳定预期、平稳过渡的积极作用,又要避免试点纳税人产生政策依赖、不愿调整经营模式甚至骗取财政补贴的问题和风险。财税部门要强化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专项检查,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专项行动,打击偷逃骗税,杜绝试点纳税人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行为。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以及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9日
  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规范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鲁财税[2013]25号)和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资金,是指在实施营改增试点期间,为保障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基本不增加、实现新旧税制平稳过渡而设立的过渡性政策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的对象,是指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旧税制(即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均增加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试点纳税人,按照“按期申请、半年预拨、全年清算、分级负担”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试点纳税人税负变化审核、资金拨付、年度清算、监督检查等工作,国税机关负责改征增值税纳税情况的审核工作,地税机关负责试点纳税人按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情况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财政、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分工是:
  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受理本地区试点纳税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试点纳税人按照新旧税制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变化情况,并根据审核结果预拨财政扶持资金;与试点纳税人开展年度清算,拨付财政扶持资金,并将清算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省、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年度清算资金,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办理资金划转。
  县(市、区)国税机关主要负责审核试点纳税人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
  县(市、区)地税机关主要负责审核试点纳税人按照旧税制(即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
  财政、国税、地税机关按月监控试点纳税人的税负变化情况,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拨付、清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资金预拨
  第七条 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应于每年7月份向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预拨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体制规定改征增值税收入全额缴入设区市本级国库的试点纳税人,直接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预拨财政扶持资金,下同)。
  第八条 申请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资金需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关于申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负变化申报表》;
  (三)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四)同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五)增值税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复印件(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对票据数量较多的试点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抵扣凭证是否认证通过、是否比对相符出具证明文件,试点纳税人可不上报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复印件,只上报相关证明文件);
  (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八)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第(六)、(七)、(八)项材料如无变化,为一次性提交材料。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申请材料中前五项需要单独加盖企业公章)。试点纳税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至同级国税机关,国税机关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将申请材料移交至同级地税机关审核,并由地税机关将税务机关审核无误的申请材料移交至申请受理的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核意见确定试点纳税人的税负增加额。市、县(市、区)各部门审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同时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和发生非营改增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应分别核算。
  第十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试点纳税人报送的预拨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按照上半年税负增加额的70%预拨财政扶持资金。
  第四章 年度清算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财政扶持资金清算申请。
  201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清算年度。
  第十二条 试点纳税人财政扶持资金年度清算申请报送材料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明细账复印件、上半年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报告、预拨财政扶持资金指标文或拨款单等。试点纳税人财政扶持资金年度清算申请材料的报送、受理和审核流程与预拨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材料的报送、受理和审核流程一致。
  第十三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税务机关确认后的试点纳税人年度清算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预拨财政扶持资金情况层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对全年申请财政扶持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省财政厅将组织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市、县(市、区)财税部门审核意见和省级抽查结果批复试点纳税人年度财政扶持资金。对于核减的试点纳税人申请资金,应一并告知核减的依据和理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批复通知及预拨资金情况,将剩余财政扶持资金及时拨付试点纳税人。对超拨的财政扶持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自行确定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体制分级负担。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3]11号)的有关规定,省级财政负担财政扶持资金的15%,市、县(市、区)财政负担财政扶持资金的85%。省级财政承担的扶持资金,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办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财政扶持资金拨付到位30日内,将本地区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试点纳税人资金申请、改征增值税缴纳、还原营业税应纳税额、税负增加额、扶持资金拨付等情况层报省财政厅。对年度清算后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承担的财政扶持资金达不到85%的,省财政将在次年清算时一并扣回上年多拨资金。
  第十八条 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按上述规定直接向省财政厅提交申请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试点期间,对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发生逃税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试点纳税人,取消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条 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行业营改增试点后是否执行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另行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关于申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负变化申报表

相关附件:
关于实施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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