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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基[2013]4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2-13
实施时间: 2013-12-1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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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现将《浙江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13日
  浙江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流程的通知》(财预[2011]5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管范围。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乡镇组织支配的集体经济资金等。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等方面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和农村社会事业建设的项目类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范围的各项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监管工作机制。乡镇财政所(局、办,以下简称“乡镇财政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资金全程监管机制、信息通达机制、公开公示机制、抽查巡查机制、乡镇财政内部控制机制。县级财政要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建立行之有效的县乡联动资金监管模式以及考核激励机制,切实提高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水平。
  第四条  监管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促进资金及时拨付;推进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提高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财政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第五条 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行政村、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生产作业机械以及购买行为等作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事业运转等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条 财政补助性资金监管程序
  (一)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乡镇财政机构按照有关要求,联系或配合有关站所、单位、村组,及时公开各种补助政策、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联系电话等,并通过“政(村)务公开栏”、“财务公开栏”或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介进行公示,使农民群众及时了解各项惠农政策,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二)认真核实补助信息。乡镇财政机构对公示中有举报、有反映的,要及时核实真伪。对比较容易发生变化的如在校学生人数、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补助人数、五保户供养人数、优抚对象人数、低保救助人数、农业保险补贴面积、种粮大户种植面积等,在向县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补贴名册前,乡镇财政机构要有重点地派人到现场进行清点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三)切实将补助资金落实到户。乡镇财政机构要按照各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县级或乡镇国库集中支付与“一卡通”(或“一折通”)相结合等有效的资金发放制度,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落实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抵顶、挤占、克扣农民补贴资金。
  (四)扎实做好补助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乡镇财政机构要与有关站所一起,认真做好本乡镇范围内补助资金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台账工作,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第三章 项目类资金的监管
  第七条 项目类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经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农村教育、医疗、文化诸领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八条 项目类资金监管程序
  (一)严把项目申报关。乡镇财政机构要按照本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做好乡镇范围内的财政扶持项目库建设。开展实地调查,对项目申报和项目安排的真实性、可行性向县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避免随意申报和重复申报项目。
  (二)做好项目公示。乡镇财政机构要联合有关站所,在项目申报安排前和收到上级项目批复后,对项目名称、实施范围、资金来源、受益人、项目责任人、施工单位等情况进行公示,鼓励农民群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
  (三)跟踪项目实施。乡镇财政机构要参与对项目招投标的管理,了解招投标信息。参与实地检查项目的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县级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做好项目支出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四)及时评估验收。乡镇财政机构要参与做好项目评估验收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措施等,对已完工项目要及时建立扶持资金项目档案,跟踪项目效益。
  第九条 细化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类资金监管
  (一)细化预算编制。乡镇财政机构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项目预算编报程序,严格审核有关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年度预算。
  (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要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跟踪管理。
  (三)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开展评审验收和绩效评价。县级财政部门要负责加强对乡镇预算管理项目审核把关,组织好资金拨付和跟踪监控工作。
  第十条 协作监管项目类资金。对于上级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下达或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到本乡镇的资金,乡镇财政机构要建立与各专业站所、村委会的日常信息联络制度,及时掌握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到各站所、村、组、农场、企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的项目类资金信息,建立档案,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乡镇财政机构要主动收集县级财政部门下发的项目类资金文件信息,了解掌握上级下达到本乡镇范围内的项目类资金动态,及时实施资金监管工作。要实地察看或抽查项目开工建设情况,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评估项目运行效果,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规范乡镇本级、村级资金和财务的监管
  第十一条 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监督管理。要监督乡镇严格按规定将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实行“一个盘子”式综合预算,严格执行基金收入管理等制度;要加强收入征管,乡镇负责征收的各项财政性收入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要逐步完善乡镇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将预算报送同级人大批复,并强化预算执行管理;要加快推进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严格乡镇财政支出和会计核算管理,加强县级财政对乡镇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加强乡村财务监督管理。乡镇财政机构既要尊重村级组织资金安排使用的自主权,也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财务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村账乡代管等管理方式。要对上级部门补助到村级组织的各类项目建设经费进行专账核算。要加强对乡村两级组织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乡村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特别是要指导做好各类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形成资产的及时入账核算工作,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要逐步建立乡村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及时、全面地掌握乡村债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工作规章制度。
  第五章 信息通达
  第十三条 信息通达是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在乡镇财政机构与上级财政部门之间的双向传递。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是指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村等基层组织运转的各类财政资金的政策文件、管理办法、拨款文件,以及乡镇财政机构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的各项资金监管工作情况、问题、结果及建议等。
  第十四条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及相关业务处(科)室向下级财政部门传递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时,应同时告知同级乡镇财政管理机构,使其掌握监管工作所必需的信息。
  第十五条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处(科)室应将收到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及时向下级财政部门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科室或乡镇财政机构传递。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应积极向同级有关部门了解其自身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用于乡村等基层组织的财政资金等有关信息,收集并及时传递至乡镇财政机构和同级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科室。
  第十七条 乡镇财政机构应及时将资金监管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结果及建议等,向县级财政部门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科室反馈。县级财政部门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科室在收到乡镇财政机构监管信息反馈后,应及时向相关业务科室传递;涉及有关部门的,由相关业务科室提供给有关部门;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的,应逐级上报。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科室和乡镇财政机构均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收集、整理、传递和记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等工作。县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科室应定期与乡镇财政机构核对信息传递记录。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主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科室和乡镇财政机构应将监管信息进行归类、整理、打印、装订成册并存档。
  第六章 公开公示
  第二十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是指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村等基层组织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乡村基本支出、补助性资金、项目类资金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第二十一条 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开公示的主体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主体负责公开公示;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进行公开公示。乡镇财政机构应对乡镇基层站(所)、单位、村委会的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进行督促和配合。
  第二十二条 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开公示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内容公开公示:
  (一)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
  (二)乡村基本支出情况;
  (三)补助性资金的资金名称、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数量及金额、举报电话等;
  (四)项目类资金的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实施范围、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建设内容、责任人和受益人、工程预决算、资金来源及数量、建设时限、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三条 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开公示的形式和时间等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补助性资金必须在基础信息采集后、补贴发放前,将受益人相关内容进行公开公示;资金发放后,发放应再次进行公开公示。
  (二)项目类资金必须于项目批复后、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后、工程完工后分别进行公开公示。
  对于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较高的财政性资金及项目,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丰富公开公示方式。
  第二十四条 对相关责任主体未公开公示或公开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财政机构应及时督促其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乡镇财政机构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 乡镇财政机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接访和记录,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机构应对公开公示的情况进行记录保存,建立档案备查。
  第七章 抽查巡查
  第二十八条 抽查巡查是指财政部门对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的补助性资金的补助对象、发放标准、发放程序、财务管理等情况,以及项目类资金的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的抽样检查或巡视检查。
  第二十九条 抽查巡查应以有关政策文件、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制度、资金文件等为依据,按程序进行。上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乡镇财政机构的工作指导。
  第三十条 抽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补助性资金进行的抽查巡查。核查补助性资金申报审核是否符合规定,发放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补助条件,是否按补助标准发放,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等。
  (二)对项目类资金进行的抽查巡查。重点查看项目立项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真实、可行,是否符合政策,是否属于重复安排;工程招投标过程是否全程公开,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票证使用是否规范;政策、项目、资金公开公示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有无遗漏和虚假;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到位,项目资产是否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移交;是否有完善的管护措施。
  (三)对项目实施主体的会计核算准确性进行抽查巡查。
  第三十一条 乡镇财政机构是抽查巡查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应发挥就近监管的优势,负责对所有乡镇财政资金实施检查监督工作;县级财政部门有选择性地对部分乡镇财政资金进行抽查巡查,并督导和检查乡镇财政所抽查巡查工作开展情况;省市财政部门侧重做好抽查巡查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三十二条 抽查巡查的时间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和监管的不同要求确定:
  (一)补助性资金。涉及个人的补助性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一卡通”发放。对乡镇财政机构或乡镇以上部门发放的补助性资金,发放前乡镇财政机构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相关信息;发放后,应进行抽查核查。
  (二)项目类资金。乡镇财政机构对项目资金在申报立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各阶段进行全过程巡查。
  第三十三条 乡镇财政机构对在抽查巡查中发现的情况,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开展抽查巡查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形成文字材料。乡镇财政机构应定期整理抽查巡查情况,并装订成册、建档保存。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涉及部门多、资金量大、环节复杂,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成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统一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省级加强指导、市级大力推动、县级抓好落实”的要求,明确各级财政工作职责。省级财政主要是制订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制度框架,促进监管能力建设;市级财政主要是推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在所辖县市区的均衡开展;县级财政要细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措施、量化任务要求,直接带动乡镇财政机构做好资金监管工作;乡镇财政机构则是资金监管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和最终落实者,负责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加强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各地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2]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落实乡镇财政机构的组建工作,配足配强人员力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明确乡镇财政管理的职能处(科)室,加强对乡镇财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在此基础上,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基[2013]10号)要求,大力开展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建设,完善岗位设置,规范权力运转;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建立预算管理、预算执行、财政监督等各项基础管理制度;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乡镇干部素质;加大财政投入,加快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进程,不断提升乡镇财政的监管能力。
  第三十七条 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考评机制。为推进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省、市、县财政部门都要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考评制度,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财政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考评范围,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进行全面考评。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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