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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会协[2013]10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3-12-19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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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推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权益,防范不法分子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的行为,我会拟订了《江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你们登陆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下载文件,组织人员讨论,并于2013年12月24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会注册监管部,联系人:段继美,电子邮箱:duanjimei163@,传真:0791-86253114。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防范不法分子假冒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的行为,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事务所或分所以及外省来我省执业的事务所。
  第三条 事务所依法开展的所有业务均应进行业务报告防伪报备。
  第四条 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应当使用防伪验证码。
  第五条 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带有防伪验证码仅证明鉴证业务报告是由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是签字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省注协不承担鉴证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条 省注协负责业务报备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监督和备案管理,授权设区市注协对本辖区内事务所业务报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行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发展情况可修改完善报备内容。
  第七条 省注协将把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作为今后开展执业质量检查、综合评价及股东资格审核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事务所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进行业务防伪报备,应当建立“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专人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业务报备管理。
  第九条 事务所进行业务防伪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事务所在出具报告前,登录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防伪报备系统,按要求录入报告数据后,系统自动生成带有随机分发的防伪验证码的报告封面,同时自动生成业务报备。
  第十条 事务所应将带有防伪编号和防伪条形码的报告封面附加在出具业务报告书的首页。
  第十一条 事务所应真实完整录入相关报备信息,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第一责任人,对事务所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外省事务所来我省临时执业的,省注协对其每笔业务备案后发放带有防伪验证码的报告封面,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查验:
  (一)事务所书面报备申请、电子版异地所报备表格;
  (二)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业务报告正文原件、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收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如尚未开具发票需提供业务约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事务所公章。
  第十三条 省内事务所因收费低于标准等原因不能自行完成网上业务报备的,需进行人工审核,应通过“江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防伪报备系统”上传以下资料,并将资料装订成册以备查验。
  (一)书面申请(写明报告名称、文号、事由);
  (二)收费发票、业务约定书;
  (三)客户相关业务报表;
  (四)其他与业务有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事务所终止时,应将密钥交回省注协,省注协将停止该事务所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
  第十五条 省注协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事务所的相关业务防伪报备信息。
  第十六条 政府部门、投资者和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可以登录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验证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的真伪。
  第三章 防伪报备数据的修改与作废
  第十七条 事务所录入报备信息需要修改的,应向省注协提交经主任会计师签名并加盖事务所公章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申请修改报备信息的原因,报省注协审核后由省注协修改。
  第十八条 事务所已经报备的业务报告需要作废的,应向省注协提交加盖事务所公章的作废申请、业务约定书复印件、委托方解除合同的相关证明等资料后,由省注协予以作废,作废后的报告号不能继续使用。
  第四章 异常报备情形的处理或处罚
  第十九条 省注协对“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的有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对存在异常报备情形的事务所,给予书面提醒或暂停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自动报备的处理。
  第二十条 事务所在业务防伪报备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省注协给予书面提醒:
  (一)业务报备数据存在较多错漏的;
  (二)出具报告数量异常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书面提醒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暂停事务所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自动报备:
  (一)通过录入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报告防伪编号的;
  (二)将同一防伪编号用于不同内容报告的;
  (三)经证实存在使用不正当手段低价承接业务的;
  (四)存在报备异常情况,经书面提醒仍不予改正的:
  (五)其他应当暂停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自动报备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不录入“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或者录入报备数据异常的,省注协责令其整改,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拒不整改的,提交协会惩戒委员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采取虚报、漏报、错报等方式录入报备信息,逃避省注协日常监管的,视其情节轻重提交惩戒委员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五章 奖惩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注协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无防伪验证码和压价竞争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省注协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可采用来电、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但原则上应形成书面材料。一经核实,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其他组织和个人出具无防伪验证码的报告,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事务所出具低价竞争报告,省注协将根据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注协负责审核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重点审核报备信息的完整性、合规性,必要时可实地核查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七条 协会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报备中了解到的事务所重要信息及其客户情况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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