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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3]6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23
实施时间: 2013-4-23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73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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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财政厅:
  《关于申请调整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辽财会函[2013]5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关于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扩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3]1号)的工作要求,结合开展无纸化考试收支预算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2013年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各市收取的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2科)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其中10元上交省财政厅,用于支付国家考试管理部门收取的考务费以及省财政部门在组织我省考试工作中的相关费用;其他收费主要用于各市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制发准考证、租用考场、软件公司现场服务费、监考等工作所需费用。
  二、上述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收费规定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到期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另行批复。
  四、《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10]164号)有关2013年我省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规定停止执行。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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