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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3]3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28
实施时间: 2013-4-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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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5元降为10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每份每月20元降为12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由每份每月5元降为3元。
  上述收费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对《通知》中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在2013年1月1日后仍按原规定标准收取的,要将多收的部分退还缴款义务人,不能清退的,按规定收缴国库。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在执行新的收费规定前,应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的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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