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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加试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3]6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6-8
实施时间: 2013-6-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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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沈阳体育学院继续执行体育专业加试费标准的函》(辽教函[2012]18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沈阳体育学院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加试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46号)。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加试费标准为每生120元。本收费标准包括考生报名、考试的全部费用,不得在此之外加收其他费用。体育专业加试包括身体素质考试和专项技术考试,具体考试内容按省招考办有关规定执行。
  二、体育专业加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非税收入,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三、沈阳体育学院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申请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非税收入票据;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要按照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有效期延至2016年4月30日。届时如需继续执行,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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