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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3] 8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6-26
实施时间: 2013-6-26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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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辽宁省教育厅,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物价局、财政局: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继续执行教师资格考试收费的函》(辽教函[2013]57号)收悉。省教育厅申请继续执行教师资格考试收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教育厅继续执行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辽财非函[2013]62号)批准,经研究,同意省教育厅继续按原收费标准执行。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教师资格理论考试费由省招考办向符合规定的考生收取,考试收费标准为38元/科,考试科目为教育学、心理学两科;实际操作考试收费由县级以上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取,收费标准为180元/人次,考试内容及办法按省教育厅辽教发[2008]73号文件规定执行;教育教学实践考核不收费。
  二、上述收费标准包括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评委人员,命题、判卷以及资格证书等全部费用,为最终收费标准。考生通过理论考试申请参加实践操作考试的,方可收取实践操作考试费。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向未通过理论考试的考生收取实际操作考试费,两项收费不得合并同时收取。
  三、其他有关规定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12]8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有关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的变更手续。收费时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有效期限延至2014年12月31日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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