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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数字证书及其应用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3]10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8-5
实施时间: 2013-8-1
失效时间: 2015-7-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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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辽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核定数字证书及其各项服务收费的申请》(辽数认[2013]6号)收悉。根据你公司近两年来数字证书认证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经研究,对你公司在我省开展数字认证管理工作的部分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降低部分“数字证书收费标准”中“开户费”收费标准,具体数字证书及其应用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在开展具体服务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收费标准基础上,与用户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三、向已取得单位身份证书用户收取的年使用费和各项应用服务年维护费之和,每年最高不得超过700元(不含介质费)。
  四、数字证书应用及其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五、本收费规定只适用于你公司、所属子公司及授权的经营服务机构在辽宁省范围内开展数字证书及其应用服务工作的相关收费。
  六、本收费规定的有效期限为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到期后如按规定需继续进行收费审批,应在到前3个月提出收费申请,重新核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七、你公司在收到本文件规定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变更《收费许可证》,收费中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使用税务发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一、数字证书收费标准
  二、数字证书应用服务收费标准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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