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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拖拉机等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3]10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8-14
实施时间: 2013-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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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农委:
  《辽宁省农委关于商请继续执行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考试现行收费标准的函》(辽农函[2012]162号)收悉。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31号)等有关规定,根据近年来我省拖拉机(含收割机,下同)驾驶许可考试收支情况,经研究,同意我省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在组织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工作中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机动车、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0]2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机械常识、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每人次10元;
  2、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每人次20元;
  3、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科目三)每人次20元;
  4、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四)每人次20元;
  5、增驾准驾车型考试,按增考项目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二、各科考试不合格者,在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未合格需重新申请考试的,按该科考试收费标准50%收取。
  三、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的规定,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四、本复函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到期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核定。辽价发[2010]28号中有关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规定有效期至2013年8月31日。
  20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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