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交通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辽宁省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辽交质监[2012]6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近年来我省各级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机构对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经研究,对我省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我省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继续按辽价函[2007]3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执收单位在执行本文件规定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三、本规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规定到期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辽价函[2010]13号文件有效期延至2013年9月30日。
 2013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