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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代办因公出国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3]12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25
实施时间: 2013-9-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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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外事办公室:
  《关于继续执行代办因公出国签证收费标准的申请》(辽外办函字[2012]54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的有关规定和辽宁省出国签证代办处近年来的收支状况,经研究,同意对你办所属护照签证处及沈阳、大连两市护照签证处在代办因公出国签证事项时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代办因公出国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10]77号)有关规定收取代办签证费。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北京地区代办签证费标准为300元/证;沈阳地区代办签证费标准为200元/证。
  沈阳、大连两市外事部门代办签证费的收费标准,在当地办理的按200元/证收取,异地办理的按300元/证收取。
  二、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为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的规定,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三、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从文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文件规定执行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另行批复。《关于调整代办因公出国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10]77号)有效期延至2013年10月9日。
  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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