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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3]14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8
实施时间: 2013-1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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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畜牧兽医局:
  《省畜牧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函》(辽牧函[2013]8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2011年、2012年我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收支状况,经研究,同意省畜牧兽医局继续按现行标准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对在我省草原地区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人工草地每平方米4元,天然草原每平方米6元。
  二、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的草原的农牧民,不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三、草原植被恢复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为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四、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在执行收费规定前,应分别到同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并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从2013年11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重新申报。辽价函[2011]99号文件有效期延至2013年11月7日。
  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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