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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辽宁省外国行政人员研修中心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3]14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4
实施时间: 2013-1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76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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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辽宁省外国行政人员研修中心:
  《关于继续收取“国际交流服务费”等有关事项的请示》(辽外研函[2013]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 [2000]47号)有关规定及你中心2011年、2012年收支情况,经研究,现将你中心国际交流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你中心在为政府间协议之外的出入境学习、研修人员提供国际交流服务时,可收取以下服务费:
  1、对境外来我省学习、研修人员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最高不超过300元。服务内容包括:国际通信联络、资料翻译、审核签证材料;制定学习、研修计划;安排住宿及机场接送;协助办理在华居留许可及体检等手续;组织安排社会调研等事务。
  2、对省内赴境外进行交流、学习、研修人员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00元。服务内容包括:国际通信联络、资料翻译、审核签证资料;联系安排境外学习、研修单位,制定学习、研修计划;组织出国前培训、印发相关学习资料;办理相关出境手续、安排机场接送等。
  二、国际交流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你中心在按本复函规定实施收费前,及时到省物价局变更《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从2013年11月4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重新申报。辽价函[2010]54号文件有效期延至2013年11月3日。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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