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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3]168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2-12
实施时间: 2013-12-12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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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转变我区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房地产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我区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以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宁夏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十一五”以来,我区绿色建筑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存在城乡建设模式粗放、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重建设轻管理、建筑使用寿命不高等问题。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围绕沿黄经济区和国家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紧紧抓住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有利时机,切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和全寿命期理念,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促进城镇人居环境品质的全面提升,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我区绿色建筑行动。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建筑绿色发展,重点推动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和技术路线,有针对性地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3.政府引导,市场推动。运用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
  4.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树立建筑全寿命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选择合理的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切实避免盲目的高投入和资源消耗。
  (三)主要目标。
  1.新建建筑。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十二五”期间,全区完成新建绿色建筑600万平方米。到“十二五”末,20 %以上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绿色建筑政策法规、行政监管、技术支撑、市场服务四大体系基本建立,形成符合我区实际的绿色建筑技术路线和工作推进机制;全区绿色建筑新形成年节能1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26万吨的能力,对全区节能减排的贡献率达2.5%以上。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600万平方米以上,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3万套。到2020年末,基本完成全区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三、重点任务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提高用能效率。
  1.科学规划城乡建设。优化城市用地功能布局,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科学推进城镇用地混合布局,降低城市交通能源消耗。提升建筑用地效率。建筑用地要优先选用已开发且具备城市改造潜力的地块,充分利用原有场地自然生态条件,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鼓励利用废弃或不可复耕用地,尽量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积极推进城市空间复合利用。结合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研究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在符合人防、消防等部门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鼓励利用广场、建筑和地下通道等建设地下车库、商场等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加强城市新区各类管线布局和建设的综合协调,稳步推进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建设。鼓励建设集约式立体停车库,提高空间复合利用水平。
  2.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自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公共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银川市城区规划内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强化绿色建筑从规划设计到竣工验收及运行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不断扩大绿色建筑推广范围。启动我区绿色工业建筑建设,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要充分利用我区国家级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机遇,大力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力争将银川市滨河新区建设成我区首个规模最大的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和带动全区绿色建筑规模化大发展。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加强全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按照“普及一星、推广二星、示范三星”的总体思路,在各地级市全面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3.深入推进农村建筑节能,大力开展绿色农房建设。以“美丽乡村”、“农村危房改造”和“生态移民”三大工程为载体,大力推进全区绿色农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农牧等部门要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编制农村绿色住宅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大力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节能炕等农房节能技术,在自来水普及的农村,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供应、太阳能采暖和被动式太阳房技术;切实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发展大中型沼气,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到2015年,建成节能农宅500万平方米,建成农村被动式太阳房350万平方米。
  4.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把规划设计关口,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城镇建筑设计阶段要100%达到节能标准要求。银川市自2013年开始进行75%的节能标准试点;石嘴山、吴忠市和中卫市城市规划区自2013年起全面实施65%的建筑节能标准;固原市城市规划区自2015年起全面实施65%的建筑节能标准。到2015年,地级市规划区内新建建筑节能65%标准的执行比率为100%。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着力提高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率。加大对全区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和稽查力度,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投入使用。严把进场材料质量关,切实落实进场材料复检和见证取样制度,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防火安全要求的保温材料和门窗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不得用于建筑工程。
  5.不断深化建筑节水。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城市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要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大力推广管网检漏防渗技术,加快漏损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研究和推广耐旱性树种和节水型植物群落,大力发展节水型绿化。积极探索城市雨水和再生水利用,开展废水综合利用,推进中水利用系统建设。
  (二)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加快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和管网热平衡为重点,深入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达到50%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启动乡镇农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2.加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制定节能改造工作计划,有步骤的对能耗高于平均水平和重点用能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设置用电分项计量系统,并与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实现能耗数据实时传输,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地级市要积极开展国家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申报,继续开展国家级“节约型高等学校”示范建设。到2015年底,全区完成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实施阳光校园160万平方米,力争我区1个—2个高校列入国家级“节约型高等学校”示范,1个—2个城市列入国家节能改造重点城市。
  3.创新改造模式,完善工作机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结合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抗震加固同步开展。制定改造方案要充分听取有关各方面的意见,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条件许可并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研究采用加层改造、扩容改造等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推行工业化和标准化施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安全与质量监督,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严把规划、设计、材料和施工关,加强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能效测评与标识,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注重探索和总结成功模式,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资建筑节能改造,解决改造资金的“瓶颈”问题,确保改造目标的实现。
  (三)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开展城镇供热系统改造。
  1.加强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各地尽快出台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切实推进全区供热体制改革工作。严格执行两部制热价。新建建筑、政府办公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实施热价与煤价、气价联动制度,对低收入居民家庭提供供热补贴。加快供热企业改革,推进供热企业市场化经营,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理顺热源、管网、用户的利益关系。
  2.实施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设区城市和集中供热面积大于100万平方米以上县(市)供热管网改造,减少管网热损失。大力实施既有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优化系统调节能力,改善管网热平衡。继续拆除撤并低能效、高污染的供热燃煤小锅炉,积极推广热电联产、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利用等供热技术。
  (四)全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抓住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机遇,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继续推进城市新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统一配建制度。地级市十二层以下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统一配建制度,鼓励引导银川市、吴忠市及中卫市等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地区进行集中连片推广示范,银川市要开展十二层以上高层建筑配套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试点示范工程,重点做好技术集成和综合示范工程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复合和深度利用,形成我区以太阳能光热为主、太阳能光电、浅层地能、污水源利用等为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格局。到“十二五”末,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2000万平方米,浅层地能热泵、污水源热泵等建筑应用面积200万平方米,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装机容量20兆瓦,建筑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总量的比例达到10%以上,全面实现我区可再生能源应用跨越发展,力争将宁夏建成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基地。
  (五)积极推进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建筑用能管理。
  1.继续加大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力度。建立建筑节能信息统计报告和能效公示工作制度,对地级市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全口径统计;将单位面积能耗高于平均水平和年总能耗高于1000吨标煤的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并对其中50%以上的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对单位面积能耗排名靠前的高耗能建筑和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建立区、市两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2015底,完成我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省级平台建设;力争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以上。全区公共机构较“十一五”末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12%以上,人均能耗降低15%以上。
  2.加强建筑用能管理。研究制定宁夏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管体系建设相关配套制度,加快研究制定出台政府机构和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完善建筑用能价格机制,研究开展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试点。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公共建筑业主和所有权人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六)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推广。
  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创新机制,加大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发,重点攻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综合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建筑垃圾及工业废弃物资源化、新型建筑节能结构体系、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应用和产品研发,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院士工作站等机构,加快我区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引进和成果转化,加快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及时编制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热泵、太阳能光热、规模化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
  (七)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1.大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推广应用。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新型墙体材料,积极发展集保温、防火、降噪、装饰等功能于一体的与建筑同寿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发展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重点发展集节能保温、轻质高强、多功能复合一体化的以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等为主要原料的加气混凝土制品、烧结空心制品和石膏空心制品等新型墙体材料,加快发展以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等大宗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的高档次、高掺量的利废新型墙体材料。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示范工程。选择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的规模以上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采取扶优扶强政策,重点培育具有技术、品牌和管理优势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基地、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示范项目,形成产业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质量优良、种类与建筑结构体系相适应的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化体系;将巩固城市“禁实”成果向广度和深度推进。自2014年起,所有保障房的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100%。大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在新农村、生态移民工程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中的推广应用,引导农村自建房使用节能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有序推进农村“禁实”工作。到2014年底,银川市实现“限粘”。到2015年底,石嘴山市、吴忠市实现“限粘”,所有县城城区全部实现“禁实”;全区新型墙体材料年生产量突破34.36亿块标准砖,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产量的比例达到77%,建筑应用比例达86%以上。
  2.大力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大力推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高强钢筋、钢结构及装配式结构施工技术与预拌砂浆机械喷涂施工技术等。加快推进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在全区民用建筑工程中强制使用400兆帕级热轧带肋钢筋,加速普及减量用钢35%以上、抗震性能好的500兆帕级热轧带肋微合金钢筋;2015年底,全区400兆帕及以上高强钢筋应用比例达到65%以上,大型高层建筑和大跨度公共建筑全部采用500兆帕级热轧带肋微合金钢筋;加快发展成型高强钢筋加工配送产业,逐步禁止高强钢筋现场加工。加大商品混凝土推广力度。到2015年,实现全区商品混凝土全覆盖,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积极推广应用预拌商品砂浆。鼓励现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我区工业废渣和建筑垃圾的资源优势,增加预拌商品砂浆生产线。地级市的绿色建筑示范工程中,优先使用预拌商品砂浆,银川市从2013年起试点推广应用商品砂浆,到2015年,地级市全面推广应用商品砂浆。
  3.研究建立绿色建材目录制度。编制发布绿色建材产品技术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
  (八)推动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
  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开展产业化住宅示范试点。加快标准化住宅体系、工业化建筑体系和通用部品配套体系的建设与推广,实现住宅部品通用化。大力推广住宅全装修,推行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全装修,并积极引导其他住宅项目实施全装修。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区新建住宅全装修面积占年度竣工面积的30%以上,银川市新建住宅全装修面积占年度竣工面积的50%以上,其他地级市新建住宅全装修面积占年度新建住宅面积的20%以上,住宅设计、施工、装修一体化的生产方式基本普及。
  (九)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
  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建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要研究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施工过程中建筑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探索将房屋拆除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纳入城市房屋拆除管理。积极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建筑废弃物分类收集与再生利用机制,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利用建筑废弃物作为再生资源的加工企业,大力研发和推广再生材料产品,最大限度实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的利用,努力提高废弃物处理水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地级市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全区绿色建筑的日常管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计划的制定和任务落实,及时研究解决绿色建筑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绿色建筑齐抓共管,协调顺畅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建立考核和激励制度。
  将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纳入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对完不成任务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建立绿色建筑激励机制,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民用建筑,在国家和自治区鲁班奖、广厦奖、西夏杯、优秀设计奖、建筑业新技术应用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评审中增加一定分值。对在推动绿色建筑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
  切实把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关口。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在节能分析篇章中增加绿色建筑的相关内容,确定与建设项目相适宜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相关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对应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提出绿色建筑要求,在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时予以把关。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招拍挂阶段,将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绿色建筑标准列为出让条件,根据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明确项目必须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规划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绿色建筑相应级别标准,在规划审批时对绿色建筑规划指标予以把关,达不到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施工图审查及施工、监理、验收、评价等环节的监管,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工作。达不到绿色建筑标准的绿色建筑,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和设计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房屋销售许可证。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绿色建筑的运行管理,房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的营运情况进行监督。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反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等行为。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自治区财政从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国家奖励补贴资金的配套和支持绿色建筑、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等。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绿色建筑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可免征或即征即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对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项目,实行容积率优惠政策,达到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的,容积率可适当提高。在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的民用建筑,屋顶绿化面积可以按照1︰1.5的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开发建设的绿色建筑项目,配套预存款等监管资金减半。对于满足国家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条件的新建城区,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资金补助。要扶持我区绿色建材企业发展,对列入宁夏绿色建材产品技术推广范围的产品,实施财税优惠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绿色建筑发展的激励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绿色建筑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
  (五)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继续完善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应用及绿色建筑标准体系,2013年完成《宁夏居住建筑节能(65%)标准》的修订,完成并发布《宁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宁夏农村建筑节能技术指南》、《宁夏农村被动式太阳房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宁夏绿色建筑造价定额》,启动《宁夏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的编制;成立中国绿色建筑委员会宁夏地区委员会,负责我区绿色建筑技术指导和评价标识的专业评审工作,依托我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和节能中心等研究实体,建立我区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和服务体系;依托我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产业园区和产业化基地等,建立我区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推广和交流平台,推动绿色建筑产业发展。
  (六)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产业。
  加强绿色建筑技术的研发、试验、集成、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集成能力。依托我区重点院校、重点企业和科研机构,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重点支持绿色建筑新材料、新技术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推动绿色建筑产业化,以我区科技和住宅性能产业化基地为载体,加快建设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产业基地建设,积极推广技术含量高、规模效益好、适合工业化生产的绿色建材、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工业化建筑体系,注重培育和积极引进绿色建筑相关的工程机械、电子装备等产业,为我区绿色建筑大发展提供产业支撑。
  (七)加强监督检查。
  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全区节能减排检查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节能性能指标、违反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等行为,检查结果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绿色建筑宣传培训。
  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发展绿色建筑营造良好的氛围。加强对绿色建筑主管部门监管人员以及建设、规划、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营、评价等绿色建筑的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将绿色建筑技术培训纳入民用建筑设计和从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绿色建筑技术和管理人才,提高整个行业的绿色建筑发展水平。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积极开展区内外绿色建筑学术交流、技术研讨和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促进我区绿色建筑技术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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