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出]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 税费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税务代理
  • 独立审计
  • 评估估价
  • 内部审计
  • 海外准则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海关
  • 基础法规
  • 金融证券
  • 外汇管理
  • 政府审计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深交所
  • 国资管理
  • 文件废止公告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办[2013]13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1-1
实施时间: 2013-11-1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2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8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现就调整我省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我省餐饮业的营业额实行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即餐饮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
  二、各地要加强对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监管,确保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减半征收标准落实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 闽税函[2023]63 2023/4/19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 2013/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电企业代收的临时电力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1/9/1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3] 2013/2/20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建筑业价格调节基金计取 榕建价[2013]1号 2013/3/28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 桂价综[2012]68 2012/7/26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 台政发[2013]1号 2013/1/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价格调节基金问题的批 桂地税字[2011] 2011/4/6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平价商店建设的通 鄂价法规[2012] 2012/7/2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和加强餐饮业一体化综合监 沪府办发[2024] 2024/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