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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2-17
实施时间: 2013-12-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42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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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商务局(委),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自2012年11月1日《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相关企业的积极配合下,我区单用途预付卡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截至2013年11月底,我区已完成备案企业60家,其中集团发卡企业3家,规模发卡企业57家。我区整体工作与兄弟省(市、区)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在其他发卡企业备案尚未有新的突破。为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调查摸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2012年调查的基础上再次排查。各市商务局(委)要重点核实本市是否有未统计或新增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重点对本辖区内规模以下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行企业进行摸底调查,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企业基本情况目录和工作联系机制。调查摸底工作务必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由各市商务局(委)将市本级及属地县(市、区)商务部门调查情况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二、督促企业备案登记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调查的发卡企业情况,按照分级备案的标准和相关要求,督促企业进行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尽快备案。各县(市、区)其他发卡企业的备案编号排序由各市商务局(委)统一协调安排。2014年1月底前,所有符合条件纳入监管范围的发卡企业务必全部完成备案工作。
  三、做好业务报送工作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规模发卡企业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其他发卡企业每年1月31日前要报送业务情况。各地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备案发卡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售、消费的全过程监督,督促企业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按时间要求填报单用途预付卡业务情况,并及时审核上报信息,确保企业上报的信息准确、真实、完整。要保持与发卡企业的工作联系,做好监督检查,动态掌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相关情况。
  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企业备案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实名登记、限额发行、非现金购物卡及备案、预收资金管理使用、信息报送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对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发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在本地媒体公布处罚信息等处罚措施,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2014年元旦、春节前开展一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是国务院赋予商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与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协调,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开展工作,确保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顺利推进。二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督管,强化风险监测,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本地涉及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六、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创新管理模式,在具体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厅报告,以便尽快研究解决。各市商务局(委)每年1月底前要将上一年度本地区(含县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总结(含典型案例)报送我厅(市场秩序处)。
  特此通知。
  (联系人:潘英英、陈敏毅,电话:0771-2211867、2211863;传真:0771-2211860,邮箱:gxqz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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