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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采监[2013]3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2-2
实施时间: 2014-3-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29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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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财库[2013]190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资格延续和资格变更等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一、资格认定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财政厅负责认定。
  (一)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4.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5.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6.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7.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参加过浙江省财政厅组织的或者由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按照规定填写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书》(具体格式见附件1)。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4.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具体格式见附件2)。
  5.机构内部的人事、财务和业务等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操作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等。
  6.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1)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产权证明。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未办理产权证的场所,应当提供当地城建、国土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2)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财政部门出具的固定营业场所实地核查意见书(具体格式见附件3)。
  (3)电子监控系统购置的原始发票复印件。
  (4)利用电子监控系统在自有或者租用开标场所录制的时间长度约为三十分钟的模拟开标评标活动的可视听光盘。
  7.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具体格式见附件4)。
  8.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专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中级以上专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专职人员政府采购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应当包含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以及能够说明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具体信息。申请之日至合同有效期届满之日不足六个月的,应当提供续签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9.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请或者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情况的说明。
  10.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或者扫描件)必须清晰可见,且与原件相一致。
  (三)固定营业场所的实地核查。
  申请人在申请之前,应当向省财政厅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固定营业场所实地核查手续。
  申请人在县(市)工商局进行工商注册的,由省财政厅委托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财政局负责对其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在设区市以及所属区工商局进行工商注册的,由省财政厅委托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对其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在省工商局进行工商注册的,由省财政厅负责对其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实地核查。
  依照本通知规定接受固定营业场所实地核查委托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受核查委托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固定营业场所实地核查意见书》。
  (四)申请材料的制作。
  申请材料应当统一使用A4纸,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一份正本、一份副本,凡原件必须装订在正本。申请材料应当制作封面(具体格式见附件5)以及目录,并从正文开始标注连续页码。目录2页以上的,应当单独标注连续页码。
  申请材料的装订顺序如下:
  1.封面;
  2.目录;
  3.《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5.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6.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
  7.人事、财务、业务等管理制度;
  8.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者营业场所、开标场所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当地城建、国土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对未办理产权证的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9.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出具的固定营业场所实地核查意见书;
  10.电子监控系统购置的原始发票复印件;
  11.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12. 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按照《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书》表五中的专职人员名单顺序排列);
  13.中级以上专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按照《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书》表五中的专职人员名单顺序排列);
  14.政府采购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按照《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书》表五中的专职人员名单顺序排列);
  15.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请或者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情况的说明。
  申请人可以将其录制的模拟开标评标活动的可视听光盘固定在申请材料的封二。
  (五)有关原件核查的准备。
  申请人应当准备下列原件,在提交申请材料时由省财政厅核对无误之后予以退回。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2.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或者租用营业场所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专职人员政府采购培训合格证书,中级以上专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
  (六)申请材料的提交时间。
  参照财政部对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实行定期集中审查认定的办法,省财政厅对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进行定期集中审查认定。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每个月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
  二、资格延续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延续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批。
  (一)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必须具备本通知资格认定程序中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按照规定填写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书》(具体格式见附件1)。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3.原《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具体格式见附件2)。
  5.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1)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产权证明。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未办理产权证的场所,应当提供当地城建、国土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2)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出具的固定营业场所实地核查意见书(具体格式见附件3)。
  (3)电子监控系统购置的原始发票复印件。
  (4)利用电子监控系统在自有或者租用开标场所录制的时间长度约为三十分钟的模拟开标评标活动的可视听光盘。
  6.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具体格式见附件4)。
  7.申请之前六个月专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中级以上专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专职人员政府采购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应当包含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以及能够说明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具体信息。申请之日至合同有效期届满之日不足六个月的,应当提供续签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或者扫描件)必须清晰可见,且与原件相一致。
  (三)固定营业场所的实地核查。
  按照资格认定程序中固定营业场所实地核查的规定执行。
  (四)申请材料的制作。
  参照资格认定程序中申请材料制作的规定执行。
  (五)有关原件核查的准备。
  申请人应当准备下列原件,在提交申请材料时由省财政厅核对无误之后予以退回。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2.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或者租用营业场所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专职人员政府采购培训合格证书,中级以上专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
  (六)申请材料的提交时间。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参照财政部对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延续实行定期集中审批的办法,省财政厅对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延续进行定期集中审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每个月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
  三、资格变更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但是,机构名称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
  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的,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函、《乙级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以及《乙级资格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函必须载明《乙级资格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具体事项以及发生变更的具体时间。申请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在提交《乙级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同时,应当提供相应的原件,经省财政厅核对无误之后予以退回。
  附件:1.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资格延续申请书
  2.与行政机关无有关关系的声明
  3.固定营业场所实地核查意见书
  4.未受刑事处罚以及有关行政处罚的声明
  5.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资格延续申请材料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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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采监〔2013〕35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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