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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人社[2013]18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7-1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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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28号)要求,2013年我省将继续组织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见习对象范围、期限
  (一)2013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对象为在我省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2013年已办理离校手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011年、2012年毕业,符合条件未参加过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也可以参加2013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二)2013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分为3个月和6个月两类。其中,技术含量和复杂程度较高岗位的见习期限为6个月,其他岗位的见习期限为3个月(具体详见《辽宁省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岗位申报审核分类指导目录》)。
  二、见习扶持政策
  (一)见习单位要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鼓励见习单位接纳见习人员,省财政承担见习补贴的2/3(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
  (二)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三)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各市(含绥中县、昌图县,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审核、拨付,省财政根据实际发生额在下达省对市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补助。
  (四)见习期间,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见习人员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和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三、见习补助资金的申领及拨付
  (一)见习单位在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见习补贴补助资金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三份):⑴《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⑵《申请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花名册》(附件2);⑶《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月度支付明细表》(附件3);⑷《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附件4);⑸《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见习生工作总结和鉴定表》(附件5);⑹《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市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6);⑺见习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见习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将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送各市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对相关情况核实无误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见习补贴补助资金申请单位。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适时予以拨付。
  (二)各市本年度就业见习全部结束后,于下年9月30日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提出就业见习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并报送《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7)。各市材料报送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根据情况到各市实地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下达省对市就业专项资金时给予补助。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各市要把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要按省下达的见习工作计划,制定好实施方案,并抓紧实施。各市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进一步加强见习政策的宣传工作,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大范围、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宣传工作,扩大就业见习的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
  (二)抓好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各市要切实抓好就业见习的管理工作,做好相关协议的签订,对见习生的见习情况及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见习材料的归档工作等。要指导见习单位着力提高见习质量,鼓励见习单位接收见习生就业,对不能在见习单位就业的见习生要跟踪服务,并积极推荐到其他单位就业。同时要防止见习单位把已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已缴纳社会保险人员以及参加过就业见习的人员纳入2013年就业见习范围,杜绝虚报冒领见习补助资金情况的发生。对出现瞒报中途退出见习人数、见习补贴不落实、见习组织管理混乱等问题的见习单位,及时督促加以改正,并视情况扣减财政补助或在媒体进行曝光。
  (三)加强信息统计,规范工作流程。各市要切实加强就业见习信息的汇总及统计工作,并于每季度结束后三日内,将《各市见习单位信息汇总表》、《各市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等相关信息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时要严格按照省里相关文件要求,继续规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流程,确保就业见习工作有效实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 系 人:苏慧媛
  联系电话:024-22908086
  省财政厅
  联 系 人:赵明英
  联系电话:024-22831157
  附件:1、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略)
  2、申请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花名册(略)
  3、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月度支付明细表(略)
  4、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略)
  5、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见习生工作总结和鉴定表(略)
  6、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市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略)
  7、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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