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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人社发[2013]1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4-7
实施时间: 2013-5-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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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4号),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培训促就业、培训促转型的作用,以更高水平的技能人才队伍助推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实现新发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辽宁省职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职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3年4月7日
  辽宁省职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规范职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建设与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境内凡经正式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业培训中心、民办职业教育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培训中心、农村职业教育中心(上述单位以下简称“职业培训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定点培训机构。
  第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由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社会公示、总量控制、末位淘汰”的原则,面向社会进行招标。各定点培训机构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承担相应的职业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四条 职业培训包括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大学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职工岗前培训等。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职业培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定点培训机构的布局调整、培训专业(工种)设置、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指导技能鉴定等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章 资质认定
  第六条 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确定的定点机构在公示期结束后,于一月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资质有效期为三年。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后,每三年根据其工作开展情况予以评审、酌情增减,确保培训质量。
  第七条 认定原则
  围绕本地区经济发展,按照促进就业、总量控制、突出产业特色的原则进行认定,在认定本地区定点培训机构资质的同时,对其所承担的培训专业(工种)进行认定。
  第八条 认定标准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原则上应具有三年以上培训工作经验;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自愿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三)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培训机构注册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培训机构净资产在200万元及以上,能够确保正常的教学培训需要;
  (四)定点培训机构办学能力(一次性培训人数)应在200人以上,同时具备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相对稳定独立的办公、教学和实习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含办公用房),其中理论教室不少于4间,实习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与理论教室要在同一地点;租借场地的应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实习场地应具备动力电、排风系统等基础设施;
  (五)具备一定的档案保存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条件,有独立的档案室、办公室和财务室;
  (六)具有满足教学和实习需要的设施设备。每个专业(工种)培训学员人数与工位数之比原则上不超过3:1,租赁的实习设备必须有租赁合同;
  (七)定点培训机构须具备在培训教室开通远程视频监控的设施条件,并保持运行良好;
  (八)严格执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规定(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楼宇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具备灭火器材、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并建立应急疏散预案;
  (九)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并配备从事职业指导人员。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人,每个专业(工种)应配备2名及以上的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十)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开展培训,培训方式和形式能满足不同培训对象需求;开展非等级培训的应分专业(工种)编制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方案,并经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予以实施;
  (十一)具有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和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十二)社会信誉良好,学员满意度高。未发生安全事故记录,无违规收费、学员投诉、发布虚假广告以及其他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投诉记录和被处罚记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此标准为参照,确定本市及本辖区内县(区)级定点培训机构标准。
  第九条 认定程序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各市要组成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业务部门以及各专业(工种)专家等组成的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具体招投标工作。
  (一)招投标的申报:
  本地区符合认定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审批表》(附件1);
  2、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总体概况、师资概况、办学指导思想和目的、培养目标、开设专业(工种)、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申请条件、经费来源和内部管理体制等;
  3、办学许可证(副本)、年检合格的法人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本机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5、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协议、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6、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和分专业(工种)所有专、兼职教师人员花名册,以及资格证书(包括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财会人员的会计证书复印件);
  7、满足教学和实习培训需要的主要设备、设施的清单,申请补贴培训的专业(工种)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复印件;
  8、近3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9、各项组织管理制度,以及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复印件;
  10、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招投标程序:
  1、参加投标的职业培训机构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述申报材料要求,形成投标书并递交本市招投标工作小组,要求所提供的材料须客观、真实,申请时间为受理年度的11月1日至30日;
  2、各市组织召开招标工作答辩会。招投标工作小组现场听取申请机构的办学、培训等基本情况介绍,同时对各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对申报机构专业设置、培训条件、机构管理、培训质量和地域分布五个方面进行有效性、可行性评议;
  3、对评议合格的申请机构进行实地勘验,核实申报材料和设备设施等有关情况;
  4、招投标工作小组根据材料初审及实地勘验结果出具书面评审意见,推荐合格的申请机构以及培训专业(工种)和培训等级;
  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招投标工作小组意见,确定拟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培训机构,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文件形式对其资质认定申请给予批复,并签订《辽宁省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协议》(附件2);将认定后的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建立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健全有效的教学管理运行机制,健全教学质量检查、考核、教学日志管理、教学档案管理、理论及实习教学管理等制度。
  第十一条 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机构,实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各项教学活动进行合理的组织、指挥和调度。
  第十二条 定点培训机构拟开设的培训专业(工种)要结合自身情况,本着实际、实效的原则,以《辽宁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省级目录》(以下简称《省级目录》)及本市配套的《市级目录》作为专业设置范围。拟开设的专业(工种)、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信息和渠道、就业指导能力。
  第十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须使用国家指定的职业培训教材,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关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
  第十四条 凡国家没有制定相关专业(工种)教材、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的,由市就业培训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编撰。
  教学计划的制定,要遵循突出应用性、针对性的原则,确保基础理论教学和实习教学相结合;教学计划中的各个教学环节既要符合教学规律,又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专业工作特点妥善安排;同时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制定以班为单位的教学进程计划,并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和大纲进行授课。
  第十五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加强对教学过程中的备课、授课、实习(操作示范、巡回指导)等环节的考核,制定明确的质量标准,重点对教案、课堂教学质量和实习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加强实习教学安全制度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制度,防止出现事故。
  第十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类培训工作资料统计表等原始数据材料原则上要保存3年以上。建立培训基础资料归档制度。归档资料包括开班申请、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培训日程安排、学员登记表、考勤表、教学图片资料等。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就业培训管理部门要加强职业培训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各市就业培训管理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接收拟参加培训学员报名工作,并做好相关资格审核。任何定点培训机构不得接受学员培训报名或代替学员进行集体报名。
  第十九条 各市要通过招生的统一组织、统一分配,进一步规范报名、招生工作。各市职业培训管理部门要严把报名关,通过使用《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做到对报名参加培训的受训者实行实名制管理。各定点培训机构需按时向所属管理部门报送各期班次培训学员花名册。
  第二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每月按照就业培训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统计报表,按时上报培训情况。在每月末将次月的培训课表上报同级培训管理机构备案,管理机构以此作为对其综合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各定点培训机构要自觉接受同级就业培训主管部门监督,培训期间须保持视频监控设备畅通,以备培训管理部门的抽查和建立载图资料。截图资料将做为考核定点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市要强化职业培训质量考核评价。要以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合格率,作为检验培训质量合格的重要条件。定点培训机构要对培训结束的学员进行培训结业考核,培训结业后,参加相应工种职业技能鉴定,通过相应专业(工种)鉴定考试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市要定期对所属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质量与管理评估,择优确定示范性定点培训机构,并将确定的示范性培训机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市示范性定点培训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二十四条 各市要对所属定点培训机构履行培训协议内容情况、培训质量、就业率等进行严格的评估、审核。每年要组织人员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效果和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
  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做出限期整改、终(中)止全部或部分职业培训专业(工种)资质,缓拨、减拨、不予拨付或收回补贴经费、撤销定点培训机构资质等处理:
  (一)出租、出借办学资质或培训资质的;
  (二)提供的申报信息不真实,或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随意缩减培训课时、调整培训内容,影响教学质量的;
  (五)招生广告、简章涉及培训内容不真实;
  (六)违规收取培训费用的;
  (七)擅自在开班申请备案的培训地点之外开展培训的;
  (八)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九)经查实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套取职业培训补贴的定点培训机构,将撤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追缴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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