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3-12-13
实施时间: 2013-10-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第一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3日

修正: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2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当地有关部门就企业聘用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的残疾人,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存在异议,特报来请示,请求总局对该问题予以明确。
  二、为什么说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92号通知”)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我们认为,92号通知出台的目的是促进残疾人就业,对企业采取何种形式安排残疾人上岗工作,是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残疾人就业人群的利益,就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是法律规定的用工形式之一。因此,公告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第五条第一款“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以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符合92号通知相关规定的,可享受92号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云财税[2007]62 2007/7/1
济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若干规定 2002/5/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 琼国税发[2007] 2007/7/9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9/1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 2017/11/13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 浙国税法[2007] 2007/8/2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 沪财税[2011]97 2011/10/19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4/1/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 穗国税发[2007] 2007/12/5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用人单位按 京残发[2006]62 2006/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