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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打击传销工作信息共享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工商发[2013]11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8-16
实施时间: 2013-8-16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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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行署)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系统公安局, 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及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打击传销工作考核目标的相关要求,经省工商局和省公安厅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打击传销信息共享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信息共享内容
  已结案的传销案件、列入黑名单传销人员、打击传销工作方案、可以共享的案件情报、工作情况等信息。
  二、信息共享方式及时间
  (一)交换方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要登录各自信息系统,导出已录入电子信息数据,将此电子信息数据和与之相同的纸制信息,加盖公章,经双方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本地本级相互进行交换。
  (二)交换时间: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在8月20日前,将2005年至2013年7月底的打击传销工作信息进行首次交换。今后电子信息数据和与之相同的纸制信息原则上每季度末交换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信息交换时间。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打击传销信息共享工作,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共享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信息共享工作将纳入每年度综治考评和文明城市创建重要指标予以考核。
  (二)各地要通过开展打击传销信息共享工作,进一步交换执法信息,互通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及时向省工商局和省公安厅汇报信息共享工作的开展情况。省工商局和省公安厅也将组织督促检查,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公安厅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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