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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意见
发文文号: 黑工商发[2013]12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9-12
实施时间: 2013-9-1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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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部署要求,为广大市场主体营造宽松的准入环境,助推经济发展,省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国家未出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之前,先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一人公司除外),允许“零首付”出资,创业者在设立企业时,首期可免于出资,注册资本两年内缴足。
  二、试行“先照后证”。允许对内资产业项目和生产加工型企业核发筹建期间营业执照。对筹建期间需要建设厂房或安装设备,其经营范围中涉及办理前置许可项目的,根据企业的申请,可先予以登记,经营范围可核定为“对XXX项目(XXX行业)的投资建设”。
  三、支持新兴行业的发展。支持生物、新能源、互联网等战略新兴产业做大做强,不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允许使用文化传媒、文化传播、广告创意制作、广告策划及其他新兴行业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标示用语。
  四、对生产经营所需注册资本较大的产业项目企业、房地产企业,通过行政指导,充分利用注册资本的分期缴付制度,做大注册资本,首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予以登记。
  五、放宽公司分期出资中货币资金的比例限制。对出资人采取分期缴付形式出资的,允许货币出资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的30%;分期缴付完成后,货币出资应达到注册资本的30%。
  六、放宽公司股东的资格限制。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作为投资主体,成为公司的股东(发起人)。
  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各种方式投资参与产业项目建设。鼓励投资者以可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公司股权、采矿权、探矿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多种方式投资产业建设项目,其作价出资的比例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70%。
  八、放宽企业名称行业规定限制。允许产业项目的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与经营范围第一项所在行业不一致。
  九、鼓励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允许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办理转企登记,转为不同类型的企业或公司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
  十、鼓励投资者兴办农民合作社联社和家庭农场。引导具备一定规模、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相互提供上下游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农民合作社联社。支持以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和经营者兴办家庭农场,依申请予以登记注册。
  十一、允许企业“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企业在同一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且没有前置审批的,除主要办公场所外,可根据需要增设多个经营场所。同时,允许一个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住所。
  十二、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对于无法提供自有产权权属证明文件的,凡进入园区创业基地的,可由园区创业基地出具相关证明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文件;未进入园区创业基地的,可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和购买发票,或者乡镇以上政府、各类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其他房地产开发部门、小区业主委员会等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对于农民利用宅基地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文件。
  十三、放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审批条件。将办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的条件由原来的成立时间3年以上、注册资本150万元放宽至成立时间1年以上、注册资本50万元,实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试营业制度。
  十四、拓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范围。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创建活动,增加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积累,为农村和农业发展创造信用条件。
  十五、鼓励企业以商标权质押、股权出质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十六、改革内资企业年检制度。一是延长年检时间。将企业的年检时间由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调整为3月1日至7月31日。二是放宽年检处罚期限。由一年不参加年检吊销营业执照放宽至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三是简化年检审查环节。除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家工商总局要求的必须审计外,其他公司年检免于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自设立之日起不满一年的企业免于办理本年度的企业年检手续。
  十七、放宽法定代表人任职条件的限制。凡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已在其他企业兼职法定代表人的,所在其他企业的数据信息不予锁定。
  本《实施意见》由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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