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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黑政办发[2013]3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7-22
实施时间: 2013-7-22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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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财政审计工作在维护财政经济秩序、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审计范围不够完整、审计覆盖面不全等问题。为规范全部政府性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完善政府治理,省政府决定将全部政府性资金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全部政府性资金,是指以政府公权力来归集和运营国有资产取得的,政府有权使用或者承担责任的公共资金总量,其管理使用情况能够集中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行政理念和行政绩效。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范围具体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预算、财政专户资金、政府性债务、其他财政收入,以及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政府收支。开展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将全部政府性资金纳入审计监督范围,能够全面掌握各级政府的全部政府性资金总量、规模、支出方向、支出重点,全面分析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充分有效发挥财政审计“体检诊断”功能作用,更好地为各级政府理财用财和生财聚财服务。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完善政府治理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的重要性,积极组织开展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进一步提高我省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评价总体、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维护安全”的总体思路,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完整把握审计范围,将全部政府性资金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实现对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不断深化审计内容,加强审计整改,着力解决屡查屡犯问题,充分发挥审计在保障财政经济运行中“体检诊断”的预警功能和建设性作用。
  (二)主要目标。到2018年,对全省所有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单位轮审一遍,对重点单位和重点资金原则上常年审计,逐步实现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并逐步推行政府性资产审计全覆盖,构建起以全部政府性资金、资产审计为核心内容的财政审计大格局体系,推动我省建立健全完整协调的政府性资金、资产的管理体系,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主要措施
  (一)理顺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规定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财发〔2010〕14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7〕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省管县财政审计监督管理体制,由省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县(市)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
  (二)突出审计重点。围绕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力度。一是加强对中央和我省重大经济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审计,促进政令畅通,为我省“八大经济区”和“十大重点产业”建设服务。二是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促进将所有政府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推动建立完整协调的政府预算体系。三是加强转移支付资金审计。重点关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机制、分配结构的合理性、公平性及资金使用的效果,不断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比重,完善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四是加强政府性债务审计。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动态化、常态化的审计监督,确保政府负债安全可控,有效防范财政风险。五是加强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重点关注政府性投资规范性、项目效果等内容,促进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节约政府投资。六是加强民生资金审计。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民生资金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七是加强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审计。促进廉政建设。八是加强绩效审计。逐步扩大绩效审计范围,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三)严格质量控制。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准确把握本地区全部政府性资金管理情况,重点加大对全部政府性资金突出问题、薄弱环节、潜在风险的审计力度,揭示全部政府性资金管理工作中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审计整改。各级政府要健全审计整改督查制度,督促边审边改,对屡查屡犯、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单位要重点督查。要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问责制度,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据规定及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审计、分步实施”的组织方式。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切实加强对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利用审计成果,提高全部政府性资金的管理水平,逐步建立起全部政府性资金管理体系。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并加强自身内部审计机构建设。省审计机关根据情况适时组织安排全省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对同级政府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要准确把握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范围,对全部政府性资金、资产收支分布状况进行系统调查摸底。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队伍建设,坚持依法审计,不断提升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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