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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办发[2013]4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7-24
实施时间: 2013-7-24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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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4日
  黑龙江省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物价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如下综合工作方案。
  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用电价格和运营费用
  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用电与农业同价;使用水利工程供水与农业同价,使用城市供水按照非居民用水中的低标准执行。粮食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气执行工业用气价格;用水按照非居民用水价格中的低标准执行。鼓励类商业用水按照非居民用水中的低标准执行(省物价监管局负责,省住建厅、水利厅、电力公司配合)。
  二、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
  清理经营权承包费,加强成本调查核算,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摊位费收费标准。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地方政府按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省物价监管局负责,省商务厅、工商局配合)。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摊位实行实名制管理,规范经营者转租转包行为(省工商局负责,省商务厅配合)。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强化市场监管。经营主体应当在缴费场所醒目位置通过公示牌、公示板、电子显示屏、价格手册等方式,如实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价格举报电话、监制单位等内容,除合同列明并公示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省物价监管局负责)。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为郊区农户、农民合作社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开设不低于市场面积10%的专门免费区域(省农委负责,省商务厅、工商局配合)。积极利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成本(省物价监管局负责)。
  三、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
  开展专项执法活动,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规范促销服务费。零售商向供应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限制条件等,须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并在醒目位置标示。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标示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供应商制定差别收费标准,不得对农产品供应商设置不公平入市条件和收费标准。零售商收到供应商货物后应及时付款,禁止零售商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省商务厅负责,省工商局、物价监管局配合)。支持零售商、供应商成立相关行业组织(省民政厅负责,省商务厅配合)。研究制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法规。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工作人员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省商务厅、工商局负责)。
  四、完善公路收费政策
  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全省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一律免收车辆通行费。严格控制一级公路收费项目审批,从严审批独立桥梁、隧道收费项目。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抓紧修订《汽车运价规则》,完善通行费形成机制。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经营者行为,认真执行联网收费政策(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财政厅、物价监管局配合)。加强对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情况审计监督,确保通行费收支合法合规,并全额用于偿还贷款和养护管理(省审计厅负责,省财政厅、物价监管局配合)。
  五、加强重点行业价格和收费监管
  加强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提供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规范清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铁路、邮政等行业经营者在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使用过程中收取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设备(线路)使用费等费用,简化、归并收费项目,公示收费标准。禁止有关部门和物业公司在政府制定的价格之外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省物价监管局负责,省财政厅等相关单位配合)。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加大POS机、ATM机等机具布放力度,提高银行卡普及率,尽快实施优化和调整银行卡手续费标准方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检查银行机构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收费问题,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负责,省物价监管局配合)。规范电信经营者价格行为,促进电信资费水平进一步降低(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省物价监管局配合)。
  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力度
  加强价格监管力量,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监督各项价格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在标价公示项目之外加收其他费用,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达成垄断协议等价格垄断行为。继续保持对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省物价监管局负责)。
  七、完善财税政策
  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政策,继续贯彻落实好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省国税局负责)。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省地税局负责)。抓好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的贯彻落实,减轻流通业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完善试点办法,降低交通运输业税收负担(省财政厅负责,省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充分利用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网”工程、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等政策,支持城乡市场建设和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省财政厅、商务厅、农委负责)。
  八、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
  制定调整土地规划、城市规划时,优先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严格控制将社区便民商业网点改作其他用途。鼓励地方政府以土地作价入股、土地租赁等形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乡社区开办农产品连锁配送直营店提供经营场所支持(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分别负责,省商务厅配合)。鼓励各地选择合适区域、时段,开辟免摊位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场、流动蔬菜车等临时交易场所和时段市场,其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管理(省住建厅、国土资源厅负责,省商务厅、工商局配合)。
  九、便利物流配送
  完善运输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车辆管理办法,引导物流企业合法装载,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执法行为。制定城市配送车辆管理指导意见,为配送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提供通行便利。鼓励发展统一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降低配送成本(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公安厅、商务厅配合)。
  十、建立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
  逐步建立流通费用统计制度,在运输、仓储、保管、配送、批发、零售等环节,健全企业收支情况和价格调查的统计方法和手段。建立收费公路经营主体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制度,制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全面、准确掌握收费公路的收费情况。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流通费用统计工作力度,加强与发改、商务、交通运输、物价监管、农业等部门在流通领域价格、收费、成本调查等方面的配合协调(省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其他责任单位配合)。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认真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分解细化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工作任务,加大推进实施力度。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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