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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商务流通[2013]3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2-13
实施时间: 2013-12-13
法规类型: 典当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00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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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典当同业协会及各典当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引导典当企业规范经营,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423号,以下简称《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要求,现将开展2013年度典当经营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商务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时间安排
  本次年审工作自2014年1月4日开始至3月30日结束。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须在2014年2月28日前完成本区域所辖典当企业核查的初审工作。
  三、审查内容
  根据《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年度年审的核查内容为:
  (一)典当企业备案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
  1.核查典当企业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出资股东、典当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实际经营场所等事项的备案登记情况;
  2.核查2013年度申请变更企业变更办理情况;
  3.核查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及运行情况
  1.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股东及其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2.核查是否存在资金抽逃、违规融资问题;
  3.核查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规定,对股东的典当本金是否超过其入股金额;
  4.核查投资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其上市募集资金有无违规进入典当企业。
  (三)典当经营及放款情况
  1.核查典当余额构成及其真实性;
  2.核查有无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有无发放信用贷款等情况;
  3.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4.核查对绝当物的处理及纳税情况;
  5.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
  (四)当票使用情况
  1.核查典当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并上传全国统一当票;
  2.核查是否存在“帐外开票”或以合同代替当票的情况;
  3.网上上传当票(续当凭证)数据与信息月报数据一致性。
  (五)财务执行情况
  1.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财会[2009〕1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
  2.核查典当企业银行开户账户备案情况;
  3.核查典当企业的银行发生额对账单、现金与月报表数据一致性。
  (六)从业人员组织结构及持证比例情况
  1.核查典当企业各岗人员任职及到位情况;
  2.核查从业上岗人员持证比例情况。
  (七)典当企业完成整改情况
  四、审查方法
  (一)进度安排
  本次年审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与数据核对阶段(1月4日—1月29日)。典当企业按照年审要求提供相关账项,整理相关数据资料,自主选择市商务委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典当企业分支机构须单独进行经营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单独提供报送相关数据及年审要件。
  审计报告应包括典当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等。
  被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应在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30%以上(指定事务所名单见附件1)。
  2.初审阶段(2月6日—2月28日)。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年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在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签署初审意见的企业年审材料及《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证转至市典当同业协会进行数据核对汇总,并上报市商务委。
  3.审核发证阶段(3月1日—3月30日)。市商务委根据市典当同业协会数据核对结果及区县出具的初审意见进行最终审定。审定合格的,在《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章;不合格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提交材料
  1.《2013年度天津市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见附件2);
  2. 2013年末,企业固定资产净值比例超过企业所有者权益15%以上(不含15%)的相关情况说明和必要的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3.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的相关情况说明;
  4.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5.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2013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并加盖公章;
  6.本年度办理备案登记变更事项的企业提交变更登记审批表复印件及章程修订案复印件;
  7.《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证及复印件(原件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当场退还);
  8.《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以上材料须用A4纸打印、复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典当同业协会各留存一份)。
  (三)年审结果评定划分
  1.根据市商务委《关于促进天津典当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商务流通[2012〕56号)文件精神,凡典当经营效益考核纳入“优良”、“一般”序列,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经年审合格的企业列为A类;
  2.经营效益考核项目四项以上纳入“关注”序列;有轻微违规行为、经整改且验收后合格的企业,其经营年审列为B类。
  轻微违规主要包括以下行为:超出《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上限收取息费;未按规定申报擅自变更典当企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未按时填报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等。
  3.凡在年审中查出有下列问题之一,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一律不予通过年审。
  (1)违规设立,形成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金的;
  (2)违法经营,存在吸收社会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赃等情节的;
  (3)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满六个月仍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六个月以上的;
  (4)列入2012年度年检整改序列,经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检查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仍未达标的;
  (5)连续两年年审为B级的企业。
  以上年审结果将通过天津市商务委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
  五、年审要求
  各典当企业应认真做好自查工作,确保提交的材料详实规范,数据真实准确。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初审工作,加强现场核查,重点核查当票使用、现金往来、财务状况、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情况。
  市典当同业协会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指导,做好企业数据申报、核对和汇总工作。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如实做出审计报告。如发现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将取消其入围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年审报告书可以从市商务委网站(http://www.tjcoc.gov.cn/)的公示公告栏目内下载。
  附件:
  1.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地址、联系方式一览表
  2.天津市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2013年度)
  2013年12月13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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