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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教[2013]32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11-30
实施时间: 2013-11-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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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财税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有关学校:
  按照《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粤财教〔2013〕54号)的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指南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1月30日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粤财教〔2013〕54号)精神,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是指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规定的学历或同等学力资格,在办学条件符合《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要求的学校注册并在校学习,学习时限和内容达到《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要求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非涉农专业在校学生的10%确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10%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六条 省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属学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地方所属学校所需经费,欠发达地区(含惠州市、肇庆市和恩平市,下同)地级以上市(市辖区)、县(市、区),不分生源(含外省),省财政负担70%,地级以上市(市辖区)、县(市、区)财政负担30%;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以上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不含深圳市、惠州市、肇庆市和恩平市,下同),不分生源(含外省),省财政负担10%,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负担90%。江门的台山市、开平市,不分生源(含外省),省财政负担49%、地方财政负担51%。
  第七条 地方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管理办法的,可按照本地的办法继续实施。
  第八条 省根据核定的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学生人数核拨补助资金。采取提前告知或年初拨付的方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并及时拨付,保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及时发放。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认定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一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对象由各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审核认定。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认定程序详见附件。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将国家助学金政策及时告知学生并组织相关申请工作。
  第十二条 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和集中发放。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国家助学金由财政部门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中职资助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由于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学生人数变动等原因导致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结余的,必须统筹用于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要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对资金使用实行绩效管理,各级教育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其他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
  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各地要将本地纳入国家助学金补助范围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分别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
  第十八条 加强对涉农专业的学籍管理工作,防止涉农专业泛化现象和虚假注册现象,及时上报涉农学生的异动学籍情况。尽量减少非涉农专业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流失现象。
  第十九条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建立投诉举报平台,健全各项制度,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国家助学金对象的审核工作,对有关投诉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中等职业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的宣传,增强社会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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