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补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文广新社字[2013]1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1-26
实施时间: 2013-11-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177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和传承人开展传承传习工作,保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决定在全市开展2013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
  已列入青岛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各区市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有关市直单位申报数量为1个,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不列入申报范围。
  市文广新局将在各区市文(广)新局和有关市直部门申报的基础上,综合文化价值、经济实力、濒危程度等因素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全市补助项目总量不超过6个。
  (二)市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经市文广新局批准公布的所有市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均可申报传承传习活动补助费,本通知申报截止日期前已经去世的除外。
  二、申报要求
  2013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补助重点为:(1)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2)急需开展抢救性保护的濒危项目,如项目传承链条几近断裂、传承人年老体弱等。(3)传承传习活动开展得较为良好,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
  按照财政部要求,保护补助费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凡超出管理办法规定支出范围的事项一律不得纳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申报材料格式详见附件。所有材料请于2013年11月28日上午11:00前,将电子版和书面申报材料(一式2份并加印公章)报送至市文广新局公共文化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崔霞 电话:82872397 邮箱:qd0532qd@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大学路7号(北门) 邮编:266003
  附件1: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申报书.doc
  附件2:市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申报书.doc
  附件3:青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作目标任务考核登记表.doc
  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3年11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 2010/6/9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 沪财教[2012]36 201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