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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具体规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10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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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精神,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工作实际,现就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具体规定公告如下:
  一、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全市地税部门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任务,制定并监督落实全市地税部门的税收票证管理制度,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样式和要求,印制、保管、发运全市统一印制的各类税收票证,刻制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3.负责全市视同现金管理税收票证的损失核销和税收票证报表的汇编,承担市本级税收票证的会计核算、日常管理和停用税收票证的销毁工作;
  4.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负责对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违规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及处理;
  5.组织开展全市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6.组织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7.其他全市性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辖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任务和有关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基层税务所(分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2.负责辖区税收票证的会计核算、日常管理和税收票证报表的编制及税收票证销毁工作;
  3.组织开展辖区税收票证自查工作;
  4.负责对所辖单位及人员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5.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基层地方税务所(分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税务机关内部票证使用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2.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会计核算、日常管理和税收票证报表的编报;
  3.负责对内部票证使用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工作;
  4.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未设基层地方税务所(分局)的区级地方税务局,由区局履行该职责。
  (四)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1.落实相关措施确保税收票证和税款资金安全,建立健全税收票证帐簿,定期进行税收票证盘点,专户核算代征代售税款,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2.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3.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4.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五)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计划会计(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是税收票证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市及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基层税务所(分局)应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税收票证管理岗与票证使用岗分离,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税收票证种类、适用范围及启用联次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地方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扣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3.地方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一式五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用于汇总缴库的,作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凭证(代征代售人、扣缴义务人开具的,此联结报缴销给地方基层税务机关)。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地方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第五联(报查)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地方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用于汇总缴库的,退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绿油墨)。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纳税人在地税征收窗口以现金、刷卡、转帐等方式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按需分两种版本,一式一联(收据联)和一式三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查(白纸绿油墨)。
  第三联(存根)开具单位留存(白纸紫油墨)。
  目前情况下,代征人应使用一式三联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
  《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一式三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报查)报地方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三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白纸紫油墨)。
  (四)《税收电子缴款书》。地方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五)《税收收入退还书》。地方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一式四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报查)退款国库盖章后退地方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退款国库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账通知)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退收款单位(人),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四联(付账通知)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退地方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六)《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七)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换版发行。
  (八)《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地方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购买单位作报销凭证,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报查)地方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或备查(白纸绿油墨)。
  第三联(存根)销售单位留存(白纸紫油墨)。
  (九)税收完税证明。地方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分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
  1.表格式完税证明
  适用范围: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网上报税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纳税人在地税征收窗口缴纳税款后,需要完税证明,持有效证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的;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税务机关核实其税款缴纳情况后为纳税人开具的;
  (4)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重新开具的;
  (5)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
  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为一联,其用途为:(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2.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
  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情形。
  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为一联,仅作纳税人完税情况证明,不作纳税人记账、抵扣凭证。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特殊填写要求:
  (1)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开具本完税证明时,必须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填开项目应包括“税种、税目(征收品目)、税款所属期、入(退)库日期、实缴(退)税额”。
  (2)用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的证明时,应按以下要求开具:
  ①填开项目应包括“税种、所得项目、税款所属期、入(退)库日期、实缴(退)税额”等;
  ②可根据情况选择按月或按明细填开;
  (3)在开具本完税证明特定期间内,纳税人既有缴税情况又有退税情况的,应当同时分别填写缴税、退税情况或者按照税款所属期分税种汇总填写缴税、退税情况。
  (4)证明内容填列完毕,应有结束标识:“本页以下内容为空,特此证明”。
  (十)我市地方税务机关暂不启用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不印制手工开具专用的税收票证。
  (十一)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我市地方税务机关现有的 “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征税专用章”章戳,2014年1月1日起继续使用。
  三、税收票证管理
  (一)税收票证印制
  新版税收票证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收据联”使用防伪纸张。其防伪特征:目视有彩色纤维条不规则分布在纸张内部,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可见不规则荧光纤维;在“税收票证监制章”和“票证号码”处,使用防伪油墨,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可见橙红色荧光。
  (二)税收票证领发
  1.税收票证运输应使用专车,由票证管理人员领取或发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
  2.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领发税收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票证号码,在“税易”征管系统中确认,“税收票证领发单”经双方签字留存。
  3.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向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发放票证时,必须登记发放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发放时间,领用人必须当场清点领用票证的种类、数量、字轨、号码与领用单一致后,在“税收票证结报缴销单”或“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上双方互相签字留存。
  (三)税收票证保管
  1.票证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2.携票人员要票不离身。不准带票进行非工作性活动,不得带票回家。门征内勤人员的票证要妥善保管,应设专用柜(箱)或专用抽屉加锁。做到人离锁落,票证不散不乱。征收人员临时抽调参加其他工作半个月以上或休假期较长,应将票证封包交票证管理人员存放,返还工作岗位时再领回继续使用。
  3.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作废必须在备注栏或空白处注明“作废”字样,并写明作废原因、重开税票字轨及号码。
  4.已填用的票证(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和作废及损失上缴的票证,必须将报查联与相应的税款入库凭证等一起整理、装订,加具封面,登记造册,连同票证报表按规定的保管要求移送归档,并按规定年限妥为保管。
  (四)税收票证填用
  1.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不得互换使用。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同一种票证,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号填开,不得跳号使用。
  2.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打印复写,不能分次分联填写。票证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晰,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票证任何一栏填写或打印错误,即作为废票,应重新填票。
  3.纳税人通过网上报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银行为纳税人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纳税人需要完税证明的,持有效证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税务机关应核对税款入库信息后予以开具。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还需提供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
  4.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纳税人提交的申请主要内容包括: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编码、纳税人名称、遗失的税收票证名称、字轨、号码、遗失原因等。
  (五)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税务机关的门征税款应按日办理解缴入库。代征代售人征收的税款结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期限和额度。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月向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票证缴销手续。
  (六)税收票证盘点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对结存的票证要按规定期限进行盘库和清点,保证结存票证与账簿数字一致,如发现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或发放单位。
  1.填票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后,要将剩余票证和已填用票证与“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或“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进行清点核对。
  2.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票证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票证用存报表的结存数进行核对。
  3.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人员按月对税务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所存票证,进行清点核对。
  4.县(市)、区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对下属各单位及所有填票人员的结存票证,每季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盘库和清点。
  (七)税收票证检查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照本办法规定,定期对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工作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具体检查方案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定。
  (八)丢失税收票证赔偿标准
  对丢失印花税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面额赔偿;对丢失《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等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每份100元—300元要求其赔偿。
  (九)“契证”
  “契证”参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管理。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地税计[1998]7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0日
  咨询电话:0574-12366;0574-87188912
  政策解读: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具体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34号,以下简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办法》赋予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职权,为确保《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在我市顺利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和掌握我市在贯彻《办法》过程中的具体规定,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本公告。
  一、 进一步细化税收票证管理岗位职责
  《办法》第九条规定了省以下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职责,但未分清省、市、县及基层税务所各级税务机关各自应履行的职责。对此,根据我市地税部门的工作实际,本着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原则,本公告对市局、县区局和基层税务所(分局)不同层级的税收票证管理职责予以明确和细化,同时对有关审批或执法事项的权限也予以了明确,使各层级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职责内容更加全面、边界更加清晰。
  本公告根据《办法》第十条,并结合我市制定的税收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落实税收票证和税款资金安全措施,建立健全税收票证帐簿,定期进行税收票证盘点,专户核算税收资金列入代征代售单位职责范畴,以确保税收票款的安全。
  二、明确税收票证种类、适用范围及启用联次
  本公告对九种税收票证的适用范围、启用联次及各联次的用途都做了详细说明。原来税务机关的门征税款使用的一联式《电子转账完税证》用新票证《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一联式代替,原来证券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使用的二联式《电脑转账完税证》用新票证《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三联式代替。同时,对有关票证联次作了相应调整,具体为:《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一式五联,删去了原第六联(存根)。《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分一式一联和一式三联,一式一联删去了原第二联(报查)、原第三联(存根),主要用于税务机关开具,代征人使用时用一式三联,使用房产一体化软件的契税征收单位可以按需选择一联或三联。《税收收入退还书》一式四联,删去了原第三联(收款凭证)。表格式《完税证明》一联,删去了原第二联(报查)。
  三、增加票证的防伪功能,不启用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不印制手工开具专用的税收票证
  1.为了有效遏制假票证的出现,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次序,对新票证“收据联”使用了防伪纸张,防伪特征为目视有彩色纤维条不规则分布在纸张内部,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可见不规则荧光纤维;在“税收票证监制章”和“票证号码”处,使用防伪油墨,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可见橙红色荧光。
  2、《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为方便流动性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本缴款书可以在票面印有固定金额,具体面额种类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是,单种面额不得超过一百元。《通知》第八条规定,除印花税票、税收完税证明(仅限计算机开票有效)、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外,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式样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各省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手工开票的使用范围,并加强管理,确有必要的,可以印制手工开具专用的税收票证。结合我市实际,考虑原来的定额完税证用量很少,规定除因停电、计算机故障等特殊原因外,必须实行计算机开票,因此,我市暂不启用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不印制手工开具专用的税收票证。
  四、进一步规范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要求
  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本公告对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内容和方法做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必须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填开项目应包括“税种、税目(征收品目)、税款所属期、入(退)库日期、实缴(退)税额”。用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的证明时,填开项目应包括“税种、所得项目、税款所属期、入(退)库日期、实缴(退)税额”,可根据情况选择按月或按明细填开;在开具本完税证明特定期间内,纳税人既有缴税情况又有退税情况的,应当同时分别填写缴税、退税情况或者按照税款所属期分税种汇总填写缴税、退税情况。证明内容填列完毕,应有明显结束标识,有“本页以下内容为空,特此证明”字样。《税收完税证明》手写开具无效,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可重复开具。
  五、进一步细化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工作
  根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我们认为税务机关的门征税款应按日办理解缴入库,代征代售人征收的税款结报期限按总局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对单独开设代征税款专户、单独核算的代征人,可确定具体期限和额度。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月向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票证缴销手续。
  六、统一税收票证章戳的刻制权限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具体刻制权限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本公告明确规定市局刻制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的所有税收票证专用章戳。为方便基层,2014年1月1日起,继续使用现有“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因我市已全面实行电子退库、纳税人缴纳印花税采用购买贴花和网上报税形式,开具纸质的退还书和缴款书很少,已基本停止使用,不会有新增。对需新刻的“征税专用章”,统一由市局刻制,刻制权限归市局。
  七、明确丢失税收票证的赔偿标准
  根据《办法》第四十三条 规定, 对丢失印花税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面额赔偿;对丢失《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表格式《完税证明》等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每份100元-300元要求其赔偿,该赔偿标准为沿用以前老的赔偿标准,实行多年,各地没有异议,并已协商市国税,充分考虑地区一致性,公平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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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 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