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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会[2013]142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3-12-13
实施时间: 2013-12-13
失效时间: 2014-6-13
法规类型: 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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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为切实防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约束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本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
  开盘价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二、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定价,即对集中申报簿中,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为收盘集合定价交易的成交价格。收盘集合定价期间无成交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三、股票上市首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
  (二)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至14︰57。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四、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定价,即对集中申报簿中,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
  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进行复牌集合定价,再进行收盘集合定价。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业务规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12月13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4-6-13
实施时间:201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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