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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10
实施时间: 2013-12-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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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我省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管理,简化发票代开流程和手续,优化税收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的范围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纳税人在非机构所在地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向湖南省内货物运输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湖南省内货物运输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以及国税机关授权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一)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合法身份证原件供查验,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二)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经办人合法身份证原件供查验,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管理要求
  (一)对不具备按期申报纳税条件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首次申请代开发票时,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为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将其纳税期限确定为“按次纳税”。
  (二)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填写《申报单》时,应在“申请人(单位)经办人签章”栏填列经办人姓名及出示查验的合法身份证号码。
  (三)主管国税机关代开的货运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六联发票。其中,第五联由代开货运专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货运专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留存。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税机关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10号)第八条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函[2013]224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2013]220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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